第五,这一结构安排,可以解决民法典人格权编过于单薄,与物权、债权编不相协调的问题。民法草案中的人格权编内容少,与其它编相比,显得十分单薄,与其他部分在体系结构上不太相称,这一直是困扰民法学界的难题,而将亲属(婚姻)法的内容纳入民法典,在目前情况下很有可能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阻碍,增加民法典制定的难度。也许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起草者选择了容易采取的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做法,但按照这一思路制定出来的民法典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如何安排使之与民法典的其它部分相协调,就是一个值得继续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人身权法应该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独立的组成部分,人身权法应并列于物权法、债权法而获独立的法律地位。
四、结语
纵观国内外,近现代民法一般分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我国民法典应该顺应这一国际立法趋势,将人格权与亲属法中的相关权利结合在一起,组成人身权法并独立成编,使人身权法与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侵权法,共同构成民法典的基本框架,以体现人身权法的独立地位。
【作者简介】
苟军年,单位为兰州交通大学。
【注释】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王利明主持:《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在前苏联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婚姻家庭立法是以加盟共和国为本位的。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渊源。适用于全联盟的有关法律,则是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此外,前苏联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颁行的规范性文件,也对适用婚姻家庭法的问题作了许多具体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前苏联,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婚姻法或婚姻家庭法。
从法律属性来看,亲属法与
合同法、
物权法、
继承法和侵权法等同属于私法的范畴,使用同样的概念和共同的法理,是一个完整的民法系统。将《
婚姻法》与民法相分离,使《
婚姻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割裂了民法的有机构成,破坏了民法的整体性和完整性。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载《山西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参见濑川信久在2002年8月27日早稻田大学“日中法学者共同讨论会”上的报告:《关于人格权》。
马俊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看法》,http://zhujianglaw.scnu. edu.cn/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