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法律地位探析
苟军年
【摘要】人身权与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两大支柱,但在传统民法中,对人身权的规定却极其简略,只将其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各编之中,具有依附的成分。随着社会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人身权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共识。但由于特殊的社会历史原因,在我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及人身权的法律地位仍存在严重分歧。笔者认为,应将人格权与亲属法中的相关权利结合在一起,组成人身权并独立成编,使人身权法与民法总则、
物权法、债权法、
继承法、侵权法,共同构成民法典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体系结构;法律地位
【全文】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性权利。在传统的民法体系中,人身权并不占据重要地位,甚至没有独立成编。但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人权、法治的进步,其重要性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各国立法、司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其法律类型与内容都得到了极大丰富。社会经济与法治发展的实践充分表明,必须在民法体系中充分体现人身权的重要地位,并在法律制度中加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使人身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成为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传统民事法律体系中人身权法律地位的简要回顾
人身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是近代才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古代,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已经出现,但人们在法律上并没有完全区分清楚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很多情况下都是将两者相互混淆,在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提供法律救济,而没有法律救济的权利是无法行使或实现的。因此,在古代法中谈不上人身权的法律地位。那么,人身权在近现代民法体系中应具有何种法律地位?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在人法中设置关于人格的一般规定,并规定若干身份权。《法国民法典》对具体的人格权不作规定,在立法者看来,不存在人格权问题。该法在人法后半部分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中,规定了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等身份权。除此之外,法国民法典》再无人身权的规定。在将近200年的历史中,该法几经修订,但这一基本的立法体例并没有改变。可以说,人身权法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