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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真实义务与伦理定位

  

  基于真实义务的承担,检察官拥有了成为伦理共同体成员的道德基础,拥有了成为目光远大的政治家的胸怀。“我们最需要的莫过于一名真正富有正义感的诚实检察官。比起辩护律师或法官,这样的检察官可以对刑事司法制度产生更大的影响,因为检察官在做决定时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我对我的学生说,如果他们真的想成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良者,那么就去做一名关注正义的检察官。”[17]拥有越来越多的“关注正义的检察官”,乃法律人之福、法治之福、民众之福,善莫大焉。


【作者简介】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博士生导师;卢少锋,郑州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页。
有代表性的判例有Napue v.Illinois(1959),Giglio v.United States(1972),United States v.Bagley(1985).
如果一位检察官对某被告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断其为无罪,但却受到上级指示,要对该被告提起公诉,或对之提出羁押命令之声请,或对之处以其他侦查措施时,其是否应服从该指示?在德国文献中对此看法分歧。罗科信认为:“较正确的见解应是,该检察官不需服从之。因为,虽然每一位检察官只是该‘高级长官’的代理人,但是其对真实性及公正性的判断确为不可代替性,而必须由各主其事的个人,以良知个别决定之。因此不得对检察官施以强制,命其违反自己的信念行事。而该检察机关首长的指挥监督权也并未因此而受到侵害,因为其尚可藉由移转权及代替权,自行办理该案件或将该案交由另一位检察官办理之。”参见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见前引,第66页。
林钰雄著:《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1页。
参见姜世明著:《检察官论举证责任与真实义务》,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1页。
参见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96页。
参见伟恩·R·拉费弗等著:《刑事诉讼法》,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8页。
参见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参见阎尔宝著:《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页。
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10页。
参见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著:《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页。
参见理查德·L·埃贝尔著:《美国律师》,张元元、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见前引,第181页。
艾伦·德肖维茨著:《致年轻律师的信》,单波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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