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真实义务与伦理定位

  

  2.真实义务与合法义务。合法义务是指检察官的诉讼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义务遵守与否的关键在于检察官行为有没有触犯制定法的规定。真实义务不仅强调检察官的诉讼行为要合法,当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如果检察官的诉讼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伦理要求,同样受到真实义务的约束和惩戒。例如,检察官明知警察收集的证据系伪证,而将其提交法庭的行为,即违背了检察官的真实义务,尽管可能在制定法中并没有这样的禁止性规定。因此,真实义务能够弥补制定法的不足,防止检察官追诉权力的滥用,能够促进事实真相的发现。


  

  二、检察官真实义务的适用形态


  

  (一)诉讼主张方面


  

  真实义务的基本要求是禁止检察官在诉讼中提出虚假主张。在控诉时,检察官要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材料,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良心和理性的判断提出主张,不能将轻罪控以重罪,将无罪控以有罪。但检察官能否将重罪控以轻罪、将多罪控以少罪?笔者认为,这取决于是否承认辩诉交易的效力。在承认辩诉交易的法域,如果控辩双方达成交易,被告人自愿认罪,那么作为回报,检察官可以根据交易的情况或者向法庭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或者在指控时降格指控及减少指控等。例如,在美国,辩诉交易的内容主要有:一是“罪名的交易”,包括:检察官允诺以比指控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换得被告人认罪;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认罪。[7]因此,在被告人表示将做有罪答辩后,检察官将重罪控以轻罪或将多罪控以少罪并没有违反职业伦理。


  

  如果检察官在提起诉讼时合理相信其指控主张是符合实际的,但在庭审中发现控诉是错误的,此时应当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例如向法庭说明情况,申请撤诉,这也是真实义务的应有之义。


  

  (二)证据方面


  

  在证据方面,真实义务要求检察官不得参与制造伪证和教唆伪证,否则检察官不仅违反了真实的伦理义务,而且很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真实义务还要求检察官在明知证物或证言有虚假或错误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否则检察官将会因违反真实义务而受到纪律惩戒。德国、日本等国均对检察官在证据提供方面有真实性的要求,而美国更借助于一系列判例确立了检察官证据提交的真实义务。穆尼诉霍罗汗(Mooney v.Holohan)一案开启了这方面的先河。在该案中,被告人声称,检察官通过在审判中获得和引入虚假证人证言来伪造于他不利的情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通过展示已知的伪证来故意欺骗法庭和陪审团从而获得胜诉,与正义的根本要求不相符合,由此裁定检察官使用虚假证人证言的行为违反了职业伦理,这就是所谓的“穆尼原则”。在后来的一系列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扩展了“穆尼原则”,要求检察官不得诱导某人作伪证,不得故意使用已知伪证,也禁止其不纠正已知的证人伪证。由此,检察官被课以“纠正虚假证据”的责任:检察官不仅不能参与制造伪证或唆使证人作伪证,即便检察官未参与,但如果明知证人主动作的证言是虚假的或警察收集的证据是虚假的,检察官均应及时予以纠正,撤回该证据或者撤回起诉。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何为“明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一案中确定,只要检察官有“合理的盖然性”相信证据或证言是虚假的,即达到了证明标准。[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