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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真实义务与伦理定位

  

  作为主要的“圈内人”,检察官应当遵守场域的基本规则。这个场域的基本规则主要是:


  

  第一,法官、检察官、律师要通过“进入壁垒”方可成为“圈内人”。布迪厄认为,从场域的视角看,如同其他场域一样,在争夺司法权力的司法场域,也要强征一笔类似“入场费”之类的东西,而且这种东西又确定了谁更适于参与这一场域,从而对行动者进行优胜劣汰的遴选。[13]征收“入场费”意在维持法律职业的垄断性,从而促进法律共同体的职业认同和自治。尤其是在哈贝马斯所说的价值分殊的社会,共识的形成较难,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主义、普遍主义等意识形态不断破坏着强大、多元且持久的个人的结合。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结构功能主义把职业看做共同体的一个强有力并且颇有价值的渊源。一个职业中的成员通过一个普遍的角色定位、一种深奥难懂的职业行话以及相当清楚的社会分界线团结起来。成员资格只能在经历了一个漫长而痛苦的人会仪式之后才能够获得,并且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它是一种永久的地位。[14]在实行法曹一元制的国家,“圈内人”基本上都出身于律师。例如,在英国,除了非专职的治安法官外,所有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法律职业实际上就是指律师,从法学院毕业去当律师,从律师再到检察官、法官。美国接受英国的传统,也采用法曹一元制,此处的法曹,不仅指律师,而且包括法官、检察官等。在实行法曹二元制的国家,司法官不一定从律师中选任。例如,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司法官不需要有律师的经验,只要司法考试合格,经过培养期间就可以直接担任法官和检察官。无论是法曹一元制还是二元制,检察官均来源于法律专业人士,屏蔽了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外行人,因而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检察官的专业技能和独立判断,才能更好地履行真实义务。


  

  第二,要遵循相关的仪式。共同体自律的机制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统一的意识形态,例如自然法和人权的思想、社会正义观、法治主义等;基于身份关系的团体独立性和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为了维护团体信誉而进行互相监督和组织净化的反思能力;在共同体生活中陶冶的礼俗惯习。[15]遵守“起立致敬”的庭审礼仪正是这样的“礼俗惯习”。此外,举行某些典礼也是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的主要形式。例如,我国香港地区每年都要进行法律年度开启仪式,由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偕法官、大律师等共同检阅警察仪仗队,该仪式已成为香港法律人的年度饕餮盛宴。


  

  第三,要遵从职业伦理。在场域中的“圈内人”需要遵循职业伦理规则,这是维持场域稳定性的需要,也是“职业法律人”突破“进入壁垒”后基于群体性垄断法律事务所必须尽到的伦理义务。作为伦理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需要遵守的一项共同的伦理即为真实义务,即诚实诉讼,不容许提出虚假主张和证据或者认定明知是虚假的主张或证据。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存续和为大众认同的底线伦理。检察官作为主要的“职业法律人”,概莫能外。尤其是在对抗式诉讼模式逐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话语地位的背景下,在职业伦理中强调检察官的真实义务更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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