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真实义务与伦理定位

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真实义务与伦理定位


甄贞;卢少锋


【摘要】真实义务要求检察官不能提出虚假的主张和证据,在明知他人提供的证物或证言为伪证时负有纠正之责。真实义务是诚信原则扩展到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官共同承担的伦理底线,关系到检察官的伦理定位。真实义务使检察官不仅拥有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道德基础,而且拥有成为目光远大的政治家的胸怀。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官;真实义务;伦理定位
【全文】
  

  我国2009年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检察官要“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不伪造、隐瞒、毁损证据,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由此可见,检察官的真实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但是这一规定尚过于抽象和笼统,所针对的行为也仅局限于检察官伪造、隐瞒、毁损证据的情形,对“明知他人提供的伪证”等情形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检察官无所适从,因此有必要通过深入研究推进该义务的完善。


  

  一、检察官真实义务的界定


  

  (一)真实义务的内涵


  

  真实义务是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并逐步扩展到刑事诉讼中,成为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共同遵循的一项伦理义务。在德国刑事诉讼中,“一如检察机关及法官,辩护人就其自己所知之事,在刑事诉讼中有义务为真实之陈述。此非因一般诉讼目的之约束,而是因辩护人乃一司法机关之故”。[1]检察官要负担真实义务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多有强调,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日渐得到重视。例如,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5年的穆尼诉霍罗汗(Mooney v.Holohan)一案中首次提出,检察官使用虚假证人证言构成侵犯正当程序,并在此后一系列判例[2]中禁止检察官诱导证人作伪证、故意使用已知伪证或不纠正证人的已知伪证。


  

  具体而言,检察官的真实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据良心和理性判断诚实进行诉讼。这里的“真实”是一种主观真实,即检察官根据已掌握的信息理性判断为真实的东西。这种“真实”是检察官的理性判断,并不一定与法院最终生效判决中所确认的事实完全一致,但只要检察官能够尊重内心的理性判断诚实进行诉讼,即尽到了真实义务。[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