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这种文化整合,通过语言渗透到思维之中。君臣、朝纲、朝政、朝议这些词语均是谋反罪的延伸
1.谋反罪经过长期的文化整合,使人们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式,“朕即国家”。朕是至尊之称,而臣见君曰朝,朝廷是帝王议事之所,君主的代称,朝廷谓天子也。而朝议则是朝廷的礼仪,就是明贵贱等级,就是尊君。这些定式的思维结果,即是视君主为国家,是谓朝廷、朝政。
2.谋反罪延伸以及所涉及的范围,统治者对这些行为均予严惩。像议孔融罪的罪名即是“不遵朝议,秃巾微行,唐突宫掖”。[63]对贺良定罪亦是其“……执左道,乱朝政,倾覆国家,诬罔主上,不道。”[64]将干乱朝纲等行为均视为对君主的不忠。“《春秋》之义,奸以事君,常刑不舍。……。今晏放命圯族,干乱朝政,要大臣以罔上,本造计谋,职为乱阶。”[65]对这些行为的惩罚,即是谋反罪的延伸领域。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法经》即有:“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的严厉规定。对盗玺者施刑即是对王权的保护,“议国法令者诛”则在于禁人的反心。对于谋反罪的客观方面,《史记》载淮南王谋反事,胶西王臣端议曰:“淮南王安废法行邪,怀诈伪心,以乱天下。荧感百姓,信畔宗庙,妄作妖言。《春秋》曰‘臣无将,将而诛’,安罪重于将,谋反形已定,臣端所见其书节印图及他逆载道事险明白,甚大逆无道,当伏其法。”[66]从议论中,我们可看出“谋反”的罪状包括思想上怀诈伪心,言语上妄作妖言,行为上废法行邪、信畔宗庙等诸多方面,谋反的行为范围可谓广矣。谋反罪在行为形态上,其事未行,即同真反,思想犯同于实行犯。处罚上不仅对本人处罚较重,还反逆缘坐。[67]通过连坐,使犯罪者“累其心”,增加其犯罪成本和道德上的耻辱感。
(三)谋反罪的法律适用上,通过整合其它法律措施,形成了特定的刑罚适用制度
1.构成谋反罪者,其一,贵族、官员犯谋反罪的,取消“议、请、减、当、赎”等法律特权。其二,官僚、贵族犯罪当科除名之徒刑者,遇赦不免。其三,犯谋反罪死罪,家无期亲成丁应侍家者,不得以父母老疾而上请。其四,同居不许容隐,不告者罚之,藏匿减罪人一等从之。其五,一般犯罪及不道以下六恶者,死罪皆五覆奏,须待时行决。而犯谋反者,死刑执行前仅一覆奏,而且决不待时。
2.死刑执行方式特别化,表明该罪系最恶毒的犯罪,处于犯罪体系中最重要的地位。商鞅以谋反罪被车裂,李斯被诬谋反,受到“具五刑”的严酷刑罚。汉代有规定,大逆无道者腰斩。[68]三国时孙皓在回答剥皮刑的实施对象时说,对人臣失礼于君王的,应当受这种刑罚。宋熙宁八年,李逢、刘育、徐革因谋反被凌迟处死,[69]明朝的开国功勋蓝玉因谋反被剥皮,《大明律》则规定:“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清代亦如是规定,太平天国将领石达开即是被陵迟处死的。历朝都以最严厉、最残酷的刑罚来处罚谋反罪,标识出此类犯罪是最严重违反伦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因而处于犯罪体系的首要位置。
3.确立社会对谋反罪承担责任,有效提高对反罪惩罚的效率。反罪连坐的范围是最大的,刑罚最为残酷。《汉律》规定: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魏时对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汙瀦,或枭菹,夷其三族。唐律规定对谋反用反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斩,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并没官。《明律》规定,其谋者皆斩,祖父、父、子孙、兄弟,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皆绞,其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功臣之家为奴。……今之上及祖,下及孙,是罪之五族矣,较之曹魏之法尤重。[70]可见,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刑罚逐渐加重,谋反罪牵连的范围逐渐扩大。连坐,就其设立的文化意义看,是以宗法关系为背景,利用人们“孝”的心理。《孝经》说:“居上不骄,为下为乱,在醜不争”,除去此三者,则是行孝的基础,如果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家族受连累,这就是大不孝。连坐就是针对人们的此种心理,而实施的心理强制。在连坐的范围上,从夏时的“予则戮孥汝”到清时的朋党,牵连范围呈逐渐扩大之势。以古代国家对结党现象的规制为例,《论语》载:“君子不党”,可见历代对臣下结党甚为敏感。又《汉书·景帝纪》记载:“景帝绍曰‘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贿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这说明统治者已认识到朋党之害。东汉形成党锢之禁,宋时则有奸党之说,谓奸党是“巧事贵戚,阴结左右,变乱是非,奸计百出”[71]之辈,认为“盖欲激人主之怒莫如朋党,空天下人才莫如朋党。党论一兴,其端发于士大夫,其祸及于天下。”[72]明代设奸党罪,“按律,籍没止三条:谋反、叛逆及奸党。”[73]如成祖时,“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掘冢,妻女发浣衣局、教坊局,亲党谪戍者至隆,万间犹勾伍不绝也。”[74]时坐奸党死者甚众。一旦构成奸党罪,将祸及他人,牵连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