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至尊莫如君,臣民均需奉君忘身,循国忘家,对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古代法律对于谋反罪行为,逐渐扩大行为形态的范围,并以法律严惩。秦时即有谋反罪、以古非今罪、诅咒诽谤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不敬国君罪等;汉代大司农颜异,“……不入言而腹诽,论死”。[52]唐律中的谋反罪则最为典型,其行为形态,一是真反;二是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三是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从行为形态上看,谋反罪还包括了仅是“妄为狂悖之语者”的言论犯罪。
(四)文化整合的结果是将君臣、父子、尊卑等从属关系进行了协调及整合,使人们在观念和道德培养上,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不得犯涉与谋反罪相关的行为领域
以“孝”为中心的封建道德体系,不断吸收强化君权、弱化臣权的新质,从先秦时期君权、贵族权、平民权鼎立时代,演变到明清的专制主义时代。[53]这个发展过程也是君臣、父子尊卑关系的整合过程。先秦君臣的关系是“君事臣以礼,臣事君于忠”,“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君臣之间尚存有一定的对等关系及平等意识。在父子关系上,子尚有劝父过之责,“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54]但到了封建社会,“父赐子死,尚安复请?”[55]封建法律规定子女不从父言,属子孙违反教令,父祖有权依法处罚。在君臣关系上,也从有一定对等成份的身份关系,发展成绝对的尊卑服从关系。“贵贱贫富生杀,君之所操,以御臣之具也”。[56]很明显,君臣、父子关系的整合结果,是将君、臣、父的权威绝对化,形成了君权至上的观念;臣下对君主而言,则处于绝对的顺从地位。
三、实现方式的整合
在规则、关系被整合的同时,文化整合的另一方面,是谋反罪制度实现方式的整合。其基本线索就是,随着家庭伦理的部分规范,被强化成政治伦理规范,政治伦理性规范部分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方式也发生了与此相应的变化。从初始用宗法方式调整,发展为以刑罚为核心的综合调整方式。《诗经》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即认为对于他人的悖逆恶行,因亲疏不同所负的伦理道德义务亦不同。这说明对于危害统治的行为,主要的调控方式是宗法方式。但由于专制主义的不断强化,其实现方式亦多样化,建立起以刑罚方式为主,伦理评价为辅的综合实现方式,使谋反罪规则能够发挥最大的社会控制效果。
(一)在君主权力绝对化的时代,君主专用的词汇、住址、服饰、车舆、器物等诸方面,都显示出皇权的无上威严及臣下的敬仰和崇拜。而臣下在言语上、奏折中、文章里都要避讳,其使用的器物、工具等都不得逾制。它们强迫人们的行为选择都竭力避开与谋反罪相关的领域,形成预防性规范。这些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化为臣下的自觉行为,实现对臣民的内心强制
1.君主是“德兼三皇,功过五帝”,[57]帝号同天,名所莫加。“所谓帝,就是指天,可演译为天道……所谓皇,是光、大、美的意志,盛德煌煌,有天所不照之意。……所谓皇帝,就是自然界中至大至美的天。”[58]君主的所用之物,均有专门名称,如御苑、龙椅、龙袍等等;皇帝的专用物品,如宫门、御物诸类,即使他人误用也为大罪。君主还有特殊人格,崩后有陵、有庙、有谥。这些特殊人格及用语,代表着君主的无上权威,其它任何人均不得涉足,即使作为冥器使用,也为法所不容。“条侯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59]之事,被斥曰“欲反地下耳”,条侯呕血而死,国除。[60]
2.对君主的权威,臣下必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言词多忌讳。如“秦俗多忌讳之禁”,[61]汉时规定,“不知忌讳,当死”,[62]而《唐律》规定:“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馀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明、清时期的“文字狱”更是忌讳之禁无以复加的表现。对于侵犯君主威严的行为,像“指斥乘舆”等都是严重犯罪。即使那些轻微的危害行为,如“登高临宫”、“宫殿作罢不出”、“稽缓制书”等都被视为犯罪处理。通过对皇帝人格的特殊保护,对可能侵犯皇帝尊严及安全的诸多禁止性规定,在谋反罪行为的外围设置了重重屏障,将君王的住所、服饰、车舆等诸多方面神秘化,实现对皇权的无限崇拜和景仰,以达到震恐肃敬的效果。这些无微不至的规定,一方面是镇压和强制的权力来源。它通过一系列的禁止性规范将皇帝神圣化,一个崇高权力支配下的规范,就有了权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它又是强制和镇压的结果。神圣皇权借助于强制、镇压手段,以规则内化为途径,对臣下实施内心强制,具有极高的适用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