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君臣、父子的互惠互动关系,演变成完全服从的封建政治关系,使双向的人伦义务变成了单向的服从关系。孔子尽管倡“忠”,但并未绝对化:“以道事君,不可则止”,[40]臣对君可仕则仕,可止则止。孟子更是提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41]他们都还将君臣关系看成是双向的人伦关系。但战国时期的法家则把忠君绝对化,韩非子说:“故人臣毋称尧舜之贤,毋誉汤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42]否则就是不忠,“为人臣不忠,当死”。[43]君臣关系被韩非子简化为绝对的服从关系。董仲舒则将传统儒学宗教化,形成了系统的忠君理论。在此理论中,“天”是至高无上的,是主宰人间万物的神,而君王则是受命于天、奉天意而行事的人间代表,是天意之所予的受命之君,故称之为“天子”。既是天之子,故君王事天如事父,事天以尽孝道。天与君王被拟制成父子关系,君王与天就是宗法伦理关系。而人则是“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44]于是,君王事天如父,人事君王为父,事天为祖,而臣则是君之子、天之孙,使君、臣关系成为同一伦理序列关系,适用同一伦理规则。董仲舒的学说,将君臣、父子等互惠互动关系,演变成完全政治服从关系,使本来双向的人伦义务变成了单向的服从关系,将人与人之间的双向关系,演变为人对纲常、伦理、身份的单向关系。这使本以家庭伦理为基础构建的政治伦理体系,反向全面渗透至家庭伦理体系。统治者又通过“独尊儒术”的文化专制,将这些伦理规则制度化、法律化,并通过恒久的德礼教化,使之内化为臣民的自觉行为。
2.“德”始为祭祀法则,本为氏族全体成员所共有,后却由人王所独享,如“桀德”、“文王德”。殷商之德是遵循祖先神与至上神,要求殷商王的行为须顺从祖先神和至上神的旨意,这是伦理道德的萌芽;西周的“德”转变为周王的懿行;而春秋时期,“德”从天命神权的垄断下解放出来,君子有德,小人亦有德,使之使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伦理准则。[45]这个规则体系视君德、臣德为双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孟子说:“君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视臣为犬马,则臣之视君如国人;君视臣如上芥,则臣之视君如寇仇”,臣对君“有大过则谏,反复而不听之,则易位。”[46]孟子对君臣义务关系是从对等的原则出发,用同一伦理要求去判别的。而法家思想家韩非子则用不同标准去评判君臣的行为。他说:“夫所谓明君者,能畜其臣者也;所谓贤臣者,能明法辟、治官职以戴其君者也。”[47]君、臣、民的伦理道德逐渐分野,形成了不同的伦理要求,“臣之于君,犹子之于父,明至尊臣子之义也。”[48]“德”以等级秩序为基准,逐渐形成了独立的伦理。《仪礼·丧服传》曰:“天子,至尊也。”天子“受教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而诸侯“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对卿、大夫而言,“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士则“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庶人的伦理准则则是“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49]针对不同的身份,提出了不同的伦理要求,要求臣子事君,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君、臣、民由于伦理规范的不同,评判标准不一,延伸为臣、民无权依据规范来评价君王。“君不名恶,臣不名善”,[50]臣民只能专心事君,不管君王的德行如何,都不得非议。“孝子之事父也,非竞取父之家也;忠臣之事君也,非竞取君之国也。夫为人子而常誉他人之亲,……。是诽谤其亲者也。……。故人臣……、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51]日后的三纲则是秉承其精神的,其一方面否认臣下有评价君王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对臣下评判权的独占,从而确认了君王的至尊地位。臣民违德而施之刑惩,是可以用法律制度来明确规定的,而对统治者,其行为是否合德,则不可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自此,“德”逐渐演变为君、臣不同的道德体系:从双务的规范,发展成为单务的伦理;从能够相互判别德行的规则,变成臣对君没有评判的权利,惟忠惟孝。这一过程是专制社会发展,文化自我选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