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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中谋反罪的文化整合

  

  (一)强化以“孝”为中心的封建道德体系,通过对“孝”的对象上整合,将“孝”的对象扩大至君王


  

  《礼记》的成书,标志着儒家伦理体系的形成,其将家庭伦理与政治化理统一起来。“男女有别,而后有夫妇之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31]《大学》从复明自己光明的德性出发,通过亲亲仁民的过程,最后止于君仁臣忠,父慈子孝;朋友有信。“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32]“孝”被视为家庭伦理和政治伦理的基本义务。“孝”对象上的整合,就是将孝的对象扩大化。孔子所理解的“孝”本是对父母的敬爱之情,孝的对象是父母。如“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认为对父母应有敬“孝”之心,此时“孝”的对象仅指家庭成员,侧重的是家庭伦理义务。后来的曾子进一步发展:“民之本曰孝,……夫仁者,仁此者也;义者,宜此者也;忠者,忠此者也,信者,信此者也;礼者,体此者也;行者,行此者也;强者,强此者也。”[33]他在将“孝”提升到人类社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将“孝”与“忠”等同,“孝”的对象从尊长扩大至至君。“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34]“忠”属于“孝”的范畴,不忠即是不孝。“事父可以事君,事兄可以事师长。”[35]这些论说完成了“忠”、“孝”的合一,正如《孝经》所说:“以孝事君则忠”。而董仲舒的伦理思想体系将天、君、人拟制成人伦关系,“孝”从单纯的血亲关系义务,演变为天、君、人拟制血亲人伦义务,“孝”的对象也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君王。“君,至尊也”,“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36]至此,封建道德体系的制度化构建已有了良好的理论铺垫,它通过“孝”对象上的整合,将最初规范家庭伦理关系的“孝”,抬升至政治伦理范畴,使“孝”的对象泛化,将君王类比于家长,成为“孝”的最重要对象。


  

  (二)行为义务上的等同


  

  通过文化整合,将臣对君、子对父、卑对尊这类义务等同,将子孙对尊长必须服从的义务,与臣对君的绝对遵从义务混同。《易·系辞》:“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孔子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矣。”[37]《吕氏春秋》亦说:“先王之教,莫荣于孝。莫显于忠、孝,人君人亲之所甚欲也;显荣,人子人臣之所甚愿也”。“忠”、“孝”对行为上要求具有一致性。孔子说:“父在,观其志。夫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认为“孝”是服从义务。《白虎通疏证》曰:“君,群也,群下之所归心也。臣者,值坚也,厉志身坚固也。”《仪礼通解》作:“臣,牵也,象屈服之形。将君臣关系定位于遵从关系。”这种伦理原则反映出是个人与家、家与国家之间的整合关系,“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38]这种观念体系只有惟君主是瞻,以国家为主体的价值需求,个人的存在是以履行宗族义务和国家法律义务为前提,个体消弥在整体性之中。如董仲舒所说:“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阴阳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功。”[39]这就将尊卑关系神化,将尊亲义务等同于尊君义务,并将义务绝对化。


  

  (三)将君与臣,父与子的互惠双务关系,整合成政治服从关系,使双向的人伦义务变成了单向的服从关系,从而确认了君王的至尊地位。君德和臣德原本可彼此评价,但通过对君王伦理身份的确认,否认臣下有评价君王的权利;在行为的规范上,将损害君王的行为逐渐扩大范围,凡是危害君王的行为都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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