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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的私权法律属性

矿业权的私权法律属性


李显冬


【关键词】矿业权;私权;法律属性
【全文】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清楚地将矿业权归入用益物权,确定了在学界倍受争议的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将矿业权这一带有明显公法色彩的权利规定为私权,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有着巨大的意义。然而,《物权法》只是概括性地明确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具体的权利运作和实现过程还有待《矿产资源法》的修正和完善。本文拟对这些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提出一些关于《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思路。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财产权原则,《民法通则》第81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矿产资源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制度。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将矿业权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将矿业权这一具有强烈公法性质的私法权利在《物权法》中明确定位,予以规范。无疑,这必将促进矿业权流转制度理论研究和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但由于我国既有的矿业法律规范始终呈现着浓厚的公法色彩,行政干预过多,故造成矿业权民事主体始终难以真正按“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办事,因而不利于我国矿业权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和完善,成为制约我国矿业权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物权法》通过之际,对矿业权相关法律性质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矿业权法律属性的理论探讨


  

  要想弄清楚矿业权的权利属性如何,就必须首先明白矿业权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尽管各个国家的法律对矿业权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都普遍承认矿业权并非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的相关权利组合而成。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将矿业权分为两类,即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在我国,矿业权其实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其中矿业权是指符合资质的开采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特定的工作区和矿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从而获得矿产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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