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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的私权法律属性

  

  那种认为矿业权有《矿产资源法》调整就无须写入《物权法》的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正如土地使用权虽然有专门的法律调整,仍然成为《物权法》重点调整的用益物权一样,矿业权也应当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物权法》对矿业权的调整也就成为《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制度的立法依据。特别法是就特定法律调整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规制而建立的法律规范系统,而作为民法核心内容的《物权法》却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有了此种一般规则,凡单行法和特别法没有专门规定时,即可适用一般法的通行规则。


  

  三、将矿业权纳入物权法调整的意义


  

  1.有利于清楚认识矿业权的性质


  

  物权是指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上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这两种权利都带有支配权的性质,都是权利主体在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基础上享有的对特定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定限物权。


  

  2.将矿业权定性为物权有利于对权利主体的保护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尚未对矿业权有深入研究的国家来说,对权利主体的有效保护也就显得极为重要。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效力,因此,将矿业权纳入物权范畴可以切实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一章适用于矿业权,一旦矿业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犯,矿业权人就可以《物权法》为法律依据予以救济。


  

  3.将矿业权定性为物权可明确其是一种私权利而非公权力


  

  很多人对矿业权是否应纳入物权体系持怀疑态度正是对矿业权究竟属于私权还是公权没有弄清楚。公权私权的涵义与公法私法相关,公权指公益方面的权利,或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权利,私权指保护私人利益方面的权利。换而言之,即公权是公法确认的权利,私权是私法确认的权利。


  

  大多数学者从“权力与权利”的角度来看待现代意义上的公权和私权,我们同意这一观点。公权,即公权力,也是国家权力,是指由国家依法赋予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国家强制力。而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指有关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各方面权利。这种社会主体的范围很广,包括公民、法人、各种社会团体、各种组织等。其中需要强调的是,法人亦包括国家,当国家及其地方国家实体(如我国的省、市、县、乡等)参与民事生活时,即以公法人的面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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