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逆防卫制度的构建的可能性
据此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只要是防卫人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从法条的应有之意看理所当然包括不法侵害人的正当防卫权,但是我国目前也有些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如台湾刑法学者林天予先生认为正当防卫主体首先应是非侵害人,从而否定了不法侵害人的正当防卫{18}。我国大陆也有学者认为,防卫过当系由正当防卫转化而来,侵害人不得对防卫过当进行正当防卫,因而也排除了不法侵害人享有防卫权的可能{19}。但是笔者认为根据现代法治国家理论,对于一个政府来说“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遇见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规划个人行为”{20}。但对于公民来说却与此相反,法不禁止则自由,“根据这一原则,不存在非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强制。法律沉默则一切自由,也就是说,享有按自我选择和决定去行动的一般自由权利。这项一般自由权利使每个人享有其行为不受干涉的资格,除非这种干涉为法律所准许。”{21}对于正当防卫这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也同样应当适用,因而不法侵害人的正当防卫权在法律上有其存在的理由。
三、结束语
“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22}作为刑法中正当防卫特殊情形的逆防卫(国家赋予不法侵害人的刑罚权)如同刑法一样,犹如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则能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充分体现其立法精神,也有利于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用之不当,则会极大挫伤公民见义勇为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造成司法混乱。倘若能在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认知水平的同时,建立限制条件严格的逆防卫制度,逆防卫将必然能在不法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人权保护上搭建一座桥梁,促进人权保护的动态平衡,给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带来福音,实现犯罪嫌疑人和防卫人人权的平等保护。
【作者简介】
章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单家和,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法学硕士。
【注释】“理性人”在法学著作中屡次被提及。陈兴良教授在著作中将人性置于“理性与经验”的范围内进行考察,从而得出入既是理性人,又是经验人,是理性与经验的统一。质言之,人既有意志自由,又不具有意志自由。(参见:陈兴良.
刑法的人性基础.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