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逆防卫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自作自受”、“咎由自取”等词语,这些词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今天刑法基本原则——罪责自负原则,这在处罚犯罪上无可厚非,但是如若适用于正当防卫上就有些不妥。不过事实就是这样的,“历代立法都采用同一原则——良犯贱,其处分较常人相犯为轻;贱犯良,其处分则较常人为重。”{12}因而导致了在观念与司法实践中,将不法侵害人异化,继而给予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不同的处遇。然而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可见,我国是将不法侵害人视同一般公民对其人权予以保护的。人权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而罪犯因身份特殊,其人权问题更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既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长期以来,保护罪犯人权被看成是国家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罪犯人权首先要依靠国家通过立法活动加以保障,这是最首要的和最基本的”。“一国罪犯人权的享有程度和实现程度,首先取决于该国立法对罪犯人权的保障程度”。{13}洛克就曾经指出:“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者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14}孟德斯鸠也曾指出:“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他们不必攻击,只要向法院申诉就可以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15};“每一个人将作为一个人;每一个人的利益与所有其他人的利益同样重要;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要求一切人平等的权利。”{16}同为我国的公民,不法侵害人的人权也同样要保护,他们同样应当有防卫权,这是一种特殊的防卫权——逆防卫。但是从公正与人道角度来看,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无疑应该优于对不法侵害人的人权保护,在立法中因而也就出现了《刑法》第269条限制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权利的规定,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受法律限制的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