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起因条件的反思
——我国逆防卫制度构建的进路
章蓉;单家和
【摘要】我国1997年的新《
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修改并新设立了特殊防卫制度。但新《
刑法》在加强对受害人保护力度的同时,无形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构成了威胁。为实现均衡保障双方的权利,许多学者提出应对措施,试图通过限制防卫人防卫权的方式,来释放因新《
刑法》的修改而形成的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威胁。但这种做法又势必会打击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行为作斗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本文分析了应对措施存在的弊端,提出通过法律构建一座平衡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权益的桥梁—逆防卫制度,以期达到两者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构建双方权益的和谐保护。
【关键词】特殊防卫;人权保护;暴力犯罪;逆防卫;合法权益
【全文】
一、我国特殊防卫的立法缺陷及学者的弥补措施
(一)特殊防卫立法价值趋向的确定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本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它将防卫过当界定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1979年《刑法》将过当的标准“必要限度”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但由于“必要限度”的模糊性与其极差的操作性,以及当时社会秩序的不良状况以及中国人传统的重刑主义,法官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当中对其条件与限度的把握过于严格,没有能把握住立法者的旨趣与初衷,往往偏袒于不法侵害者,苛求正当防卫人,把正当防卫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错误地视为处罚防卫人的法律,扭曲了法律的形象。其结果是:本来应当作为正当防卫处理的案件作为防卫过当处理并追究了刑事责任,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本来应当作为防卫过当处理的案件却作为一般犯罪处理未得到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混淆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使得正当防卫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在历时五年的新《刑法》修改过程中,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限度与条件就成为立法的焦点所在。对于放宽正当防卫的条件,理论界与立法机关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对于是否赋予公民特殊防卫权,却是众说不一,仁智互见。一部分学者提出应在新《刑法》中增加特殊防卫的建议,其理由是:由于不法侵害往往都是有预谋的,并且带有一定的紧迫性,而防卫人通常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到侵害的,心理上处于高度紧张状态。鉴于这种情况,要求防卫人即时采用适宜的手段进行防卫,显然过于苛刻。为鼓励支持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以法律形式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行为做出明确规定{1}。另一部分学者则不同意,他们主要是担心不法侵害人的人权保护难以得到落实。其实两者争论的关键在于保护不法侵害人的人权还是防卫人的人权。立法机关经过艰难的抉择之后,在修改后的新《刑法》中确立了特殊防卫权,做出了加强对防卫人人权保护力度这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