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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潮流和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

  

  此外,还有学者选择具体的领域对公众参与进行了深入研究。如在城市规划领域,有学者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界定为“城市规划过程中那些具有开放性的、公众可以介入其中,并能对规划决策有所影响的程序”。也即只要有非政府的公众介入的规划过程,都是其研究对象。该学者认为,公众参与程序是一种“具有功能意义的合法化程序”:一方面,公众参与有助于提升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化解城市规划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能够为城市规划提供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当公众参与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以后,规划行政机关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律性”,必须按照法规范的要求展开参与活动;同时,规划行政机关常常基于现实的考虑开展更多的参与活动,以促进规划的“合法性”。因此,适当的参与机制应当在确保“合法律性”的基础上,尽量追求程序的“合法性”。[5]


  

  上述选择对具体领域的公众参与进行研究只是诸多研究视角之一。还有学者从具体的参与形式(如听证)的角度进行研究。其视角不同,研究的重点亦有差异。[6]


  

  在国外与本课题有关的研究上,除了对传统内容的研究,有的学者作出了一些努力创新。如有学者在“发展政策”语境下界定了“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参与者”两个核心概念,详细分析了“发展”和“创新”两个主导概念,特别是对公民社会参与者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颇有见地的阐述。其中关于非洲、拉丁美洲、特别是南亚国家的个案研究非常详细,资料丰富,其中很多内容是国内研究者尚未涉猎过的。[7]


  

  (二)参与式行政及其法律问题的有关论文


  

  有的学者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公众参与制民主发展的经验教训,推进公众参与与建立、健全行政法治和宪政关系的经验教训,公众参与对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价值和可能的风险,法律对之加以规范和保障的必要性与途径,还探讨了公众参与制民主在全球化、信息化条件下发展的趋势和对行政法治与宪政重构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公众参与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道,构成中国现代民主的基本模式;在行政法治领域,公众参与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防止滥权和腐败,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和歧视,对于推进公民自治,培育公民社会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8]


  

  有的学者分析认为,行政民主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治是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民主性逐步增强的过程,其目标是实现行政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当今世界的民主化潮流对行政法制建设产生了越来越多、越来越深的影响,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民主因素,逐渐显露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民主化发展的趋向;同时这种现象也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发展不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行政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越来越多地出现了真接体现现代民主精神的行政法律制度,从而促使行政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更加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形成具有较高民主性的行政法制,包括行政法理念、规范和制度所形成的系统,也即民主行政法,这是宪政发展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9]


  

  有的学者认为,参与式行政是现代国家行政程序理念和制度深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现代国家具体实现民主主义的重要途径。必须确立参与式行政的观念,并从立法和制度上予以肯定和支持,才能够发挥其推进民主政治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功效。参与式行政强调的是参与行政权的行使过程,参与过程是行政部门(不限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与私人参与行政形成的互动过程;参与式行政需要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参与机制;参与式行政必须尊重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参与式行政强调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式行政的范围,取决于政府的开放意识、民主意识、服务意识和私人的参与意识。一般说来,参与行政的事项范围包括参与政策制定、参与行政计划、参与行政立法等规范的制定,以及参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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