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学术价值
1.有助于开阔行政法学研究的学术视野。简单地讲,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而行政法学即是关于行政法的社会科学。因此,行政法学研究的学术视野,取决于法治背景下的行政理念以及在该理念支配下所形成的行政主体、行为、程序、监督、救济等各种法律制度安排。传统的行政法理念认为,政府是社会的“家长”,在此理念支配下的行政法制模式强调行政活动的高权性,由此架构起以支配和服从为特色的行政法律关系。随着民主宪政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公民要求更多地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尤其对涉及到自身权益的行政管理过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参与意识。这种行政参与意识,客观上推动了当代行政理念以及相关制度的转变。同时,当代行政法学对于这种行政理念的转变也正在积极作出回应,这有助于开阔行政法学研究的学术视野,促进行政法学的学科创新与发展。
2.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理论的发展完善。在近代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的支配”等学说成为支配性行政原理。但在现代社会福利国家,随着行政干预的领域显著扩大及与此相伴随的行政内容的扩展,从前的支配性行政原理受到严峻挑战。在许多行政领域,随着客观情势的演进,从前那种完全由行政机关单方实施的政策制定和执法方式,已越来越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对于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许多行政管理和服务领域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仅凭行政机关积累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知识已难以应对,因而强烈要求克服路径依赖和专业偏执,与行政外部的专家学者乃至一般民众和民间组织在互动过程中共同推进。因此,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是对从前那种仅强调运用规制、命令、处罚、强制等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扬弃和补充,有助于体现互动、协调、对话、共建等现代行政方式的法治价值,促进依法行政理论的发展完善,更加丰富新行政法的学科体系。
3.有助于形成新行政法制和新行政法学。通过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提高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和效率性,有助于形成新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特别是提出重新认识作为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通过建设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同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在此新格局之下,政府的角色、职能和行为得以重新调整定位,能够改善政民、政企、政社的关系,形成行政两造之间的新型关系,由此深刻反思和逐步改造现有的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及其方法论上的不适合内容,通过逐步扬弃和创新发展,有助于形成更符合法治精神和我国实际的新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
(三)构建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实践意义
1.有助于推动我国行政民主的发展。这是未来改革开放新阶段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民主制度而言,大体上有直接民主制、间接民主制、综合民主制的界分。在现代国家,为了弥补已成为普适做法的间接民主之不足,各国开始重视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地方自治、居民自治等领域日益广泛地引入直接民主因素。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民众素质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兼具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特点的现代综合民主制的逐渐形成有了可能。实际上,参与式行政就是现代综合民主制的体现。其本质是对于传统行政模式的民主化改造,在行政领域更多地体现直接民主因素。公众通过积极的行政参与,最终形成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一方面能促使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合法、合理、规范地运用和配合运用行政权力,防范和克服专业偏执主义,另一方面有助于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使其基本权利得到更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民主的发展。
2.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关系。受中国传统的等级思想影响,即使在当代中国,官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始终存在某种难以逾越的心理距离。参与式行政的展开,必定要求摒弃从前的支配和服从的管理关系,切实确立作为基本权利实现机制的参与式行政,建立和完善确保公众充分参与行政管理的机会和有效影响行政过程的相关机制。因此,在客观上,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一方面可以促使公众在行政过程中地位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和公众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