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根据中国国情探究新时期参与式行政的制度建构和进路安排。此部分是对前述研究目标的具体回应。通过对国内外行政参与的理论、实践和制度的对比研究,最终形成有利于推进行政民主和行政法治的参与式行政的具体制度和进路安排。
以上述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背景、理念、理论、制度、比较、创新、趋势、问题、对策等基本研究内容为脉络和基准,形成一系列研究成果,能够为行政领域公众参与的法治化和最终实现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使其尽快转化为高效的行政实践和重大的社会效益,有效推动我国的行政民主和行政法治进程。
(三)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重点
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丰富、复杂,当下的重点是:
1.行政参与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效果性。现代社会中,行政的宗旨应在于服务而非单一管理,行政应基于公益而非自利与自便,行政过程应体现更多的文明与和谐而非粗暴与对立,公众参与行政即是实现我国行政现代化的关键所在。行政参与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参与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民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代国家采用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即由人民选出民意代表制定法律,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活动实施法律。因而行政活动的权力要素从根本上来源于公众的授予。其二,行政参与的本质是程序正义。行政程序是现代公共行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化的程序不仅能促进行政增进公益和公平分配公共产品,且能保障行政的各种公益功能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完善行政的程序规定,增强行政的程序规范的科学化,充分保障公众有机会参与行政,才能使公众对行政产生信服,增大行政的效能。
2.行政参与的性质、定位和特征。要对行政参与展开研究,必须首先明确其性质与定位。行政参与到底是什么?是理念?是权利?是程序、是制度?还是兼而有之?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参与是否具有一定的义务性?实际上,这些性质与定位是对行政参与不同意义、不同角度的解读,行政参与既可以理解为一种理念,又可以理解为一项权利,还可以理解为一种程序和制度。行政参与是公众参与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作为理念,这一理解可以从公众参与及前述行政参与的正当性上获得认可。作为权利,其宪法基础首先是公民的参政权。公民的参政权包括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以及社会事务的管理,当然也包括参与行政管理过程的权利。此外还应考虑到,公众参与行政的前提应当是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其参与的作用是通过行使监督权使行政的过程更趋合理和有序。因此,行政参与应当是同时包括知情权、管理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复合权利。作为程序或制度,行政参与是行政程序的内核,只有转化为具体的行政程序,行政参与才具有实际价值。因此,必须对现有的参与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政参与程序体系并使其制度化。
3.行政公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观念更新。在行政参与的基础上形成的参与式行政,是一种民主化、互动式的行政模式,因此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在观念上都应该进行更新,逐渐树立参与行政、合作行政、分享权力的观念。一方面,行政公务人员必须放弃从前那种高高在上的行政观念和做法,摈弃纵向思维方式和行政偏执主义以及机械法治主义,充分认识作为参与式行政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灵活的行政方式,循循善诱,科学指导,积极、能动地推进行政,为公众参加行政过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行政公务人员应当理解和推进公众参与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新运作方式,由此积极影响行政运营的方向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须要摒弃那种认为行政运营与己无关的观念,作为行政运营的主体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行政过程。通过长期、艰巨的努力,确立一系列规范和机制来激发、引导和推动公众参与行政的观念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