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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的法律解读及刑事法效应探究

脑死亡的法律解读及刑事法效应探究


莫洪宪;杨文博


【摘要】死亡标准是医事刑法学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死亡标准的冲突应当接受法律的规制,并且法律上的死亡判定标准应当是唯一性的。从医学本质上考察,脑死亡应当属于法律意义上和医学意义上的双重死亡。法律上的判定标准应当采用以脑死亡判定为主,加之心肺死亡为辅的“修正一元性”理论。脑死亡标准的推行定会对刑事定罪与量刑、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巨大影响,并且必须考量由脑死亡推行带来的器官移植犯罪等情况。
【关键词】死亡标准;脑死亡;心死亡;医事刑法
【全文】
  

  国内对脑死亡标准的研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单纯从法律角度来探讨脑死亡和心肺死亡的利弊,没有从本质上把握两者的科学基础,造成死亡标准在理论研究上存在一定的误差。特别是法学研究针对脑死亡判定技术的分析较为浅薄,甚至认为植物人就等同于脑死亡等等;死亡标准的研究往往从单一角度进行研究,没有将法学与医学完整的结合起来进行比较分析。如许多研究仅关注于是否有利于器官移植,并不考虑相关法律现实。


  

  一、死亡标准的冲突需要法律规制


  

  脑死亡标准和传统心肺死亡标准的冲突是医学死亡判定技术的冲突,更是法学死亡标准的冲突。医学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死亡标准的变更是由自然科学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法律也应当对这种客观规律做出及时的反应。但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对死亡标准在立法上的反应相应延迟,导致实践中脑死亡推行进程十分缓慢。波折中发展的脑死亡理论带来了学界的两类极端观点:一类是完全拒绝脑死亡标准在我国的推行,认为脑死亡的判定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状况,持该类观点的一般多为社会伦理学家、公众,还包括十分谨慎的法学家和医学家;二类认为脑死亡标准和传统心肺死亡在医学属性上只是医学死亡判定的一种手段,根本无需经过立法,拒绝将医学问题法学化,拒绝讨论脑死亡的伦理效应,认为脑死亡标准有利于器官移植等。{1}持第二类观点的学者又分为两个方向,一方主张脑死亡的推行必须经过立法,主张此类的多为医学家和法学家;另一方则拒绝脑死亡立法,认为法治阻碍了脑死亡推行,持此类观点的较少,多为医学家。


  

  这涉及医事法研究的尴尬局面,部分医学专家站在医学技术的角度为脑死亡摇旗呐喊,而部分法学和社会伦理学家站在法学、社会学角度对脑死亡进行反思,两者缺乏知识层面的沟通与交流。跨学科的交流需要一个较为复杂和长久的过程,脑死亡的推进也不是一蹴而就。可以肯定的说,脑死亡的推行是大势所趋,关键问题是推行的条件何时能够完备。不能完全抛弃社会影响而孤立地看待脑死亡问题,更不能摆脱法律而武断的推行脑死亡。摆脱规则的医学就是无约束的科技,法学对于医学的意义在于:一是保障医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二是限制科技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并不是说对于脑死亡必须以《脑死亡法》的形式出台,而是指脑死亡的推行必须将判定标准统一化、医师培训制度化等以法治化的形式固定下来,让脑死亡的推行有法可依。否则一旦失去法律依据,将会引起诸多的法律和伦理问题,脑死亡的推行在实践中将会遇到更大的困难。有学者认为,脑死亡的立法为脑死亡的推行增加了重重障碍,本文认为这是对法学的严重误解。立法并非是为社会秩序的运行增加障碍,而是在秩序上为脑死亡的推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法律规制必须经过反复的论证才能实现,法律学者不仅要考虑到医学实践,更要考虑到脑死亡对法律和社会带来的影响,必须做出详细而科学的效应预测。之前的法律都是建立在传统心肺死亡标准之上,脑死亡的推行也必定会产生相当数量的冲突问题。这些冲突如何解决正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如果等到推行脑死亡之后再进行研究则就并非“亡羊补牢”了。脑死亡标准推行的研究必须从整个法律系统上调整对死亡标准的认定,医事法学正是法学与医学的衔接点。许多学者迫不及待的建议立刻实施脑死亡,诚然脑死亡的推进需要得到重视和承认,但是现实情形限制着我国不可能在脑死亡问题上立竿见影。即便是日本,从脑死亡发现以来直到1997年10月才进行了首例脑死者器官移植手术。{2}在脑死亡的推行上,日本传统理念的保守程度大大超过了中国,甚至认为人入殓之后才能被认定为死亡。{3}脑死亡的推行与社会伦理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是不能否认的事实,世界上多数国家在脑死亡问题上也是经过反复论证和宣传才得以接受,中国的脑死亡推定所遇到的阻力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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