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在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其他相关需要死亡与伤害判定的罪名,以及刑法中相关法定刑升格的规定,另外由于遗产继承所产生的刑事案件都将因为死亡标准的选择而出现截然不同的刑事法结果,因此以修正一元性的标准解决上述定罪与量刑的问题是比较合适的。
(二)对器官移植的效应
自然人生命的终结标志着人的生命体转变为了“尸体”,从法律角度来讲其性质已经从本质上发生了转变。并且由于器官捐献数量的不足,尸体器官成为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达,医学上的器官移植手术也趋于增多,因此诸多行为人为利益驱动盗窃人体器官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尸体器官移植又依赖于死亡判定。这里讨论的器官移植都是建立在患者或者家属同意的基础上。依照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对于处于脑死亡而心跳、呼吸尚存者,仍然将被认定为生命存活,医师将其体内器官摘取,首先就对被害人的身体构成严重的伤害,有的伤害甚至完全导致被害人丧失生命,从这个角度讲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死亡或者伤害而且故意为此行为,该行为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但是,若以脑死亡标准认定则该被害人已经死亡,该医师摘取器官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正当的业务行为。根据修正一元性理论,对于存在被动呼吸的患者只要依据脑死亡判定标准判定其死亡,即可阻却违法;对于不存在被动呼吸的只要依据传统死亡标准判定其死亡才可阻却违法。
另外,在判定死亡之后,非相关医师所实施的器官摘取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盗窃、侮辱尸体罪。使用修正一元性理论,窃取在医院病床上躺着带着呼吸机的脑死亡患者的器官只能构成盗窃罪或者盗窃、侮辱尸体罪。对于已承诺捐献器官的死亡者,此时其器官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医院,他们不法取得器官即涉嫌构成盗窃罪;而不以使用器官为目的的其他破坏行为则构成后者。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脑死亡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为器官移植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如果继续使用传统标准,一方面使大量无意识的病人长期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也使许多终末期病人丧失了器官移植的机会。{14}本文认为脑死亡的推行在客观上能够给器官移植带来新的机遇,但是脑死亡的推行是由于其本质上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是较之心肺死亡标准更为合理的判定方法。先进的制度一定会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这是脑死亡标准本质上的属性。器官移植数量并不因为脑死亡的推行而提升,破解器官移植瓶颈的根本途径是人们器官捐献认识的转变,因为未经患者生前同意或者家属同意无论采用何种死亡判定标准,患者死亡后任何人均不能实施器官摘取行为。持功利主义思想而讨论脑死亡必定会有失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利益趋势无法使脑死亡研究在正常的轨道上前行。
(三)对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侦查及鉴定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