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在公司登记领域大多是实行形式审查,这与之实行与父爱主义相对立的自由主义有关。西方国家反对父爱主义实行自由主义,其主要原因:
一是出于对政府的不信任。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政府在替人民安排一切的时候,如何能够证明政府的安排就一定能好于个人自主的安排,如果个人理性有限,那么,由个人组成的政府的理性就完全吗?政府的理性是否会高于个人的理性无法被证明,但政府的不完全理性却是可以被证明的,这一点,自由主义和公共选择学派都已经做出了回答。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早已指出:君主们要履行“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这种义务,极易陷于错误;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能做到的”。[17](P.252)更何况“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联系很强的事情上,任何他人对于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社会对于作为个人的他所怀有的关切(除开对于他对他人的行为外)总是部分的,并且完全是间接的”。[18]
二是出于对个人自由或自治的维护或崇尚。认为个人自由具有无尚的崇高性,即便出于爱,对自由的限制也不具有正当性。“这个相对于个人来说既像‘利维坦’又像‘父亲’的政府和体现其意志的法律,可否出于对公民的‘爱’而限制他们的自由或自治呢?”[19]在这个问题上,康德的警告更加掷地有声:“如果一个政府建立的原则是对人们的仁慈,像父亲对他的孩子一样,换句话说,如果它是家长主义式的政府,这样的一个政府是能被人想象出来的最坏的政府。”
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具有自由主义传统,中国则是一个有着长久的人治历史的国家,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宗法专制社会中,传统的国家观念根深蒂固地支配朝野。普天之下,人们不知“国家与天下之差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助长了国家政策中的惟我独尊的自傲,受漫长封建历史的影响,很多封建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计划体制下人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传承了政府浓厚的“父爱主义”情结。从传统的“父母官”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大包大揽,“当官要为民做主”等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相反,西方国家普遍接受的“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21](P.117)这样的观念无法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接受,人民需要受政府的指导和控制,依靠政府管理已经是人民的一种习惯,人们内心深处已经习惯于作为子民,向往和接受政府的照顾和安置。其结果是,“政府职能无限扩张,政府越来越多地承担了本来完全可以由社会或市场自己去履行或完成的事务,政府权力深入到纯粹属于个人生活的私领域。”[22](P.91)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缺少政府服务的理念,有学者指出,即使在当代,“中国公民的生活习惯依然是对政府的信赖和依赖”。[20]正因为如此,父爱主义倾向和思维方式在中国政府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表现得格外突出,“仁政爱民”是一种“光荣”的传统,“迷信立法者智慧,迷信政府智慧,怀疑商人智慧和市场智慧。在父爱主义的立法理念下,在假定立法者智慧高于商人智慧、政府智慧高于市场智慧的前提下,我国传统的商事立法和经济立法存在着强化立法干预和行政干预的烙印。”[23]所以,在公司登记领域,好政府的形象应该是依靠行政权力通过实质审查进而保证登记事项真实可靠。
(二)我国公司登记中的“好政府”实践
由于上述原因,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在公司登记领域实行实质审查原则,登记机关不但要审查登记申请文件是否齐全,还要审查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因此,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确立公司登记形式审查原则之前,我国在公司登记领域遵从的“好政府”哲学是“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在公司登记过程中,由登记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审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但却忽视了市场淘汰机制对虚假现象的惩罚作用,以政府代替市场主体的评判,这样如果登记机关不履行登记义务,不仅对社会公众具有更大的欺骗和误导性,也极易导致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真实性期望的落空,其危害更甚。”[24]在实质审查状态下,人们认为政府对登记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是天经地义的,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政府的义务。其结果是政府取代了市场主体的自主判断和自我决策,人们对政府形成了不可或缺的、强烈的依赖。在公司登记中,政府的审查替代了公众的考查,政府的判断取代了公众的判断,公众不但丧失了判断能力,丧失了预测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丧失了判断真伪的欲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民众变成了政府羽翼下的寄生虫。非但如此,长期的实质审查的实践说明,虽然登记机关采取实质审查制度,但是,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并没有如同希望的那样令人满意,政府的可信度因此大大降低,人们对政府的希望因为登记事项过多的不真实而变得落空。因此,以“全能政府”为指导的公司登记实质审查原则在以往长期的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实现“好政府”的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