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本案的审判和执行使天主的形象矛盾异常:全能的天主在耶稣身上变成软弱无能;全智的天主在耶稣身上成为愚拙;全圣的天主在耶稣身上成为罪过的承担者;全福的天主在耶稣身上成为被天主遗弃;完满的天主在耶稣身上成为虚无和徒劳;荣耀的天主在耶稣身上成为耻辱,等等。但唯此等种种不可思议的矛盾构成了人们千百年来咀嚼不尽的食粮,也昭示了为什么耶稣之死震撼世界的原因所在。
所有人的生都走向死,而苏格拉底和耶稣的生却来自死。我不知道他们的死是否可以带来永生,但至少到现在已经两千多年了。这个“生”的含义绝非仅仅是有纪念价值以致某个英雄豪杰可以永远活在人们心中,而是实实在在不断影响和形塑人类思想与信仰的鲜活动力。人们说,柏拉图后的所有哲学家都不过是在给柏拉图作注,实际上就是在给苏格拉底作注;而耶稣则创立了世界上最大的宗教。死是他们两人一生中作出的最重要的选择,当然也可以说是不得已的选择,是为了智慧、为了爱的选择。由此,他们达到了生命的最佳存在方式。然而,戏剧化的死亡故事又给他们的人格色彩平添了一个神话,不仅使他们的人格完全摆脱了所有世俗的缺陷,也使得后人不断有对其“解释”的渴望,于是便产生了人类两个伟大的精神传统,即理性的哲学精神和悲悯的基督教精神。这两种外在地看似毫不沾边的传统却能够内在地融合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一个个人身上。数不胜数的哲学家、科学家同时是虔诚的教徒。这两种完全异质的精神在其后的几千年中不断地互相否定、分化、磨合乃至砥砺,至今并无真正的认同,但正是这种痛苦挣扎成为西方文化保持生命力的活水源头。所以,经常的,当有人发问:“雅典与耶路撒冷有何相干?”就会有这样的回答:“人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无独有偶,这两场戏剧都是以法庭为舞台的。这使我得以用法律史的角度来叙述它们。奇怪的是,无论东西方的有关法律史的文献中都甚少提及它们,更无人认为这两件非凡的事件在法律史上具有什么“界碑”性的意义。而我将它们选为界碑性的案例至少有这样几个理由:首先,这两个案件作为历史事件是极其重大的,它们改变或影响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含了法律;其次,法律以秩序的名义宣判了“思想罪”,企图剥夺人类的思想和信仰自由。面对法庭的诬陷和误解,苏格拉底作了自杀式的“申辩”,耶稣则以沉默接受命运的安排。他们的“自愿赴死”展示了牛忙哲人对法律的反讽和高贵神人对世人的爱悯。这些反讽与爱悯必然使法律反思自身的价值究竟何在?迄今为止,人们、包括不少法律人仍持有狭隘的法律观念,即认为法律不过是维护某种社会秩序的工具。其实,法律最根本的正义价值,自始就具有神圣性。正如伯尔曼所言:“在最高层面,正义与神圣同为一物,否则,不仅所有的人,而且整个宇宙,乃至上帝本身都要罹患永久性的精神分裂症。”[23]除此而外,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我们至今尊奉的所有法律原则,并非主要来源于完善而美妙的理论,而是来源于人类历史的勇敢实践和经验积淀。生活的终极意义引发的人们的法律情感,构成法律信仰。所以,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任何强制力都不会使它获得完全的效力。
第三,所谓“民主审判”、“群众性司法”是法律的最大悲剧。这两场戏剧性的投票和聒噪,让我们看到了“多数人暴政”是如何运作的。如同任何权力都必须限制一样,“民主”的权力也必须限制,否则必将走向暴政。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反对雅典的民主制,并认为它不是一种宪政,主要原因就是雅典公民大会常常拒绝接受法律的约束。
正是因为这个不受约束,“得到解放的雅典人成了暴君”。[24]而在没有民主制的耶路撒冷,多数人的聒噪也成就了祭司的暴政:“他们大声催逼彼拉多,求他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25]“多数”在民主制中是个关键词,谁也无法对抗,但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在专制社会中统治者非常喜欢利用“多数”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见这个多数是多么不可靠,不仅如此,一旦这个多数形成群体性聚会,人们的心理会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畸变,从而导致的群体性行为是狂热的、毫无原则的,往往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耶稣就是被狂热的群众送上了十字架。他在临死前受尽了人间的屈辱。我们如果不是从中看到了令人毛骨悚然的人性之罪,就无法领略上帝的悲悯。是上帝安排耶稣到人间来当“替罪羊”,“替罪羊”在人间的法律里意味着冤案,而在“圣经”里意味着“福音”。“福音”
必须由“冤案”成就,于是,冤大头耶稣在十字架上历经数小时濒临断气时终于说道:“成了”。
【作者简介】
周沂林,海南瑞来律师所律师。
【注释】有人说,地处欧洲之外的以色列才是欧洲真正的心脏。米兰·昆德拉:“那些伟大的犹太先人,长期流亡在外,他们所着眼的欧洲也因而是超越国界的。对他们而言,‘欧洲’的意义不在于疆域,而在于文化。尽管欧洲的凶蛮暴行曾叫犹太人伤心绝望,但是他们对欧洲文化的信念始终如一。所以我说,以色列这块小小的土地,这个失而复得的家园,才是欧洲真正的心脏。这是个奇异的心脏,长在母体之外。”引自胡瑜芩、鲁小俊主编:《世界百篇经典演讲辞》,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本文的中译名全部采用商务印书馆1984年出版的吴永泉译、色诺芬著《回忆苏格拉底》的译名。
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3页。
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可说是“苏学”的权威。他认为苏格拉底有两个,一个是“少年苏格拉底”,一个是“成年苏格拉底”。《云》剧中的是“少年苏格拉底”,即癫狂的哲人苏格拉底,是一个还未能克服哲学的走火入魔的苏格拉底。《云》的作者阿里斯托芬是苏格拉底的朋友,后人多认为该剧是对苏格拉底的警告。而施特劳斯更是认为,《云》是对古典政治哲学的重要贡献。因为正是阿里斯托芬对“哲学癫狂”的攻击,使得苏格拉底开始从“癫狂的哲学”下降到“清明和温良的政治哲学”。所以,在柏拉图和色诺芬著述中的苏格拉底完全不同于阿里斯托芬喜剧中的苏格拉底。
【古希腊】柏拉图著、严群译:《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1页。
《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第57页。
《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第67页。
《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第80页。
【美】斯东著,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8页。
任继愈总主编:《基督教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也称《摩西十戒》。据《圣经·出埃及记》记载,十诫是耶和华所授,并命摩西颁布施行。内容是:崇拜唯一上帝耶和华而不可祭拜别神;不可雕刻和敬拜偶像;不可妄称上帝的名字;须守安息日为圣日;要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诬陷他人;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及财物。《十戒》宣布了一神教的出现,是人类精神史上的一件惊天动地的事。
《旧约》中有许多人神之约,但似乎“西奈山之约”是“旧约”的真正成立。
公元前588年,新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二世进兵巴勒斯坦,围困耶路撒冷18个月之后破城。巴比伦人进入耶路撒冷焚毁圣殿,洗劫全城,并将王室、贵族、富户、工匠等全部虏往巴比伦,史称“巴比伦之囚”。
《新约·马太福音》第22章第40节。
《马太福音》22:21。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一版,第55页。
《约翰福音》18:36。
《马太福音》27:15——27:26。
腓尼基人是古代中东的一个民族,起源于今巴勒斯坦附近。腓尼基人与希伯來人不同,奉的是多神教。他们於公元前十四五世紀時定居於地中海滨,建立了许多城邦,其中有西頓(Sidon)和推羅(即泰尔Tyre),二城曾先后為各城邦的盟主。他们並不曾组织过近代式的国家,在政治上不过是埃及、亞述等帝国的附庸而已。
参见【英】凯伦·法林顿著,陈丽红、李臻译《刑罚的历史》,希望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14页。
《马太福音》27:28----27:31。
《路加福音》23:34。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126页。
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卷,第128、147页。
《路加福音》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