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用对诉讼行为规范的解释来说明目的解释的重要性。一定的行为只是可能在诉讼法上引起某种效果发生时才成为诉讼行为,所以诉讼行为是否成立、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合法等,都应该根据诉讼法来决定。但是,诉讼法并不一定为所有的诉讼行为准备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诉讼行为并不像私法上的行为表现为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与其他行为紧密联系,构成一个程序的系列。对诉讼行为的解释应该更具体地区别分析不同情况,采取较有弹性的解释,以诉讼目的为出发点。如在诉讼上是否承认表见代理、是否承认预备的请求或预备主张、能否在诉讼上行使相抵的形成权等,都以解决纠纷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解释的要旨。
(四)诚信解释
诚信解释也被称作当然解释,指法律虽无明文,但依规范目的衡量,某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因而适用该规定,即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解释程序规范,是本世纪各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动向之一。
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道德准则的法律准则化,是在对诉讼参与者实施的行为进行主观评价的基础上,确认其法律效力和诉讼结果。从整体上看,民事诉讼程序属于强行性规范,但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本质决定了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法官对程序问题解释的余地颇大,基于审判权产生的自由裁量权也给法官留下个人判断的余地,如证据的判断、事实的认定等。由此,一些表面上并不违法,而实质上对诉讼公正却有所妨碍的滥用诉权和审判权的现象也是实际存在的,如当事人拖延诉讼、诉讼突袭,法官私下单方接触当事人等,诉讼的结果可能为诉讼主体违背良心和道德准则的行为所左右。所以,运用这一道德原则来约束法官的程序解释权也是非常必要的,如在无程序规范可循时,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否则法院有权干预,甚至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无效。对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诉讼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诉讼权利,是否构成反言和诉讼突袭行为时,可能需要运用诚信方法进行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诚信解释已经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所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使这种解释具有了正当性。其中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维护程序正义,是当代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所担负的使命。如法官本身的专业素养不足却承担起解释程序规范的重任,或其观念仍停滞于诉讼法的概念之上,对程序盲区无所适从,势必有损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因此,当代的司法改革,只有对程序正义的静态企盼是不够的,还尚须在程序规范的科学合理的解释方面作出努力。
【作者简介】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以我国为例,仅自1991年
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通过解释
民事诉讼法而发展起来的规范文件就达之百余件之多,这些解释集中在管辖、案件的受理、当事人的设置、再审、强制措施等方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7日颁布的《关于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就对诉前财产保全中的管辖权问题做出了明确解释。
例如,
民事诉讼法第
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概括式的名词究竟是指哪些案件,实践中不无疑问。好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比较明确,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再如对“住所地”的解释,都表明程序规范解释的存在价值。
〔美〕德沃金著,李常春等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14页。
威廉.韦德著,徐炳译:《法律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左卫民、谢鸿飞:《论民事程序选择权》,《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第59页。
单国军:《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9页。
林晓霞:《论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评价和构建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第43页。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7页。
胡永庆:《“不方便法院”原则比较研究》,《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