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程序规范的解释:范畴、理念与方法

  

  (一)语义解释


  

  语义解释,又称语法、文法、文理、文义等解释,是指依据程序规范条款用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程序规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往往通过语言语义表现于外部,即表现于程序规范条款中,因此应当从程序规范中寻求其意义,从语义解释的方法入手解释程序规范。例如,2001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法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这一规范,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将其解释为:“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严格语义解释对当事人来说可能过于苛刻,在现代社会对程序规范作严格的语义解释已经比较少见了,因为语义解释常常被其他解释方法所限制,例如若对财产保全仅仅作语义解释,是无法将其拓展适用于行为保全的,因而必须借助于其他解释方法。后来通过最高法院的解释,将其纳入在先予执行制度中。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语义解释是程序规范解释的起点和探求诉讼真意的开始,而非程序规范解释的终结。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逻辑、系统解释,是指把全部程序规范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体系,从各个程序规范条款在整个程序规范中所处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出发,阐明当事人对争议的程序规范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的方法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解释尤其重要,因为民事诉讼法是一个整体,我们不能从整体上脱离开诉讼程序而解释一个具体的条文,而必须在其与其他制度的联系中去把握其内涵,如一个貌似孤立的证据问题无不与审判程序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程序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其中一个环节发生了变化,必然导致其他环节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对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理解必须由局部开始,而理解又只能在把握体系时才得以实现。对于程序规范解释而言,一个程序规范是一个体系,要理解其体系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部分置于体系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部分的正确意思。体系解释不但要求将整个程序规范统盘考虑,还要求把程序规范与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作一个体系看待。


  

  (三)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又称为法意解释,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要实现的目的,以了解法条的含义。对程序规范的解释而言,具体的规则包括: 1.如果程序规范条款出现分歧而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采用最适合于程序规范目的的解释。因此,确定程序规范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程序规范内容自然应当同程序规范目的保持一致。2.目的解释所谓之“目的”是指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的目的。如果是对方当事人不可能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的目的,则不能作为解释程序规范的依据。例如,法院对原中止诉讼的案件应原告之请求,变更被告,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是否享有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立法未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3年6月2日颁布的《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中作出了明确解释,在此种情形中,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辨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