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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世纪的德国民法学

  

  作为近代私法史的体系性的重要著作,可以举出莫利托(Molitor)的《近世私法史要论》(1949年)、韦森贝格的《德国近世私法史》(1956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成果是维阿克(Franz Wieacker,1908—1994)的《近世私法史》(1952年)。该书由日本学者铃木禄弥于1961 年译成日文在日本出版后,在东方各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维阿克本为罗马法史方面的著名学者,但在《近世私法史》中,他却成功地将法史学和文化史结合起来而由法思想史的视角记述了私法制度———尤其是德国的私法制度的变迁历程。另外,该氏在法思想史的研究方面也卓有成就,这表现1959年他出版的《创始者与后继者———德国近世私法史上的法学者们》一书中。在这部著作里,他论述了萨维尼、格林兄弟、温德沙伊得及耶林等历史法学派的一些代表性学者,对这些人的法学思想作了分析、评介,值得重视。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尽管维阿克在《近世私法史》中从法思想史的视角论述了德国私法史的变迁历程,但该书关于法律制度的说明不容讳言是不充分的。为弥补此不足,海因里希·米特斯(Heinrich Mitteis)写成了《德国私法概说》一书(1950年)。[44]该书连同维阿克的《近世私法史》一书,一并构成二战结束以后德国在私法学领域的双壁。[45]


  

  海因里希·米特斯的《德国私法概说》一书,从标题看,似乎是关于德国现行私法制度的概说书,但实际上,该书是作者之表达自己对于德国私法史的见解的著作。在这部书中,他把“人法”、“财产法”和“继承法”加以明确区分并予以体系化,因此属于一部法制史教科书。进而言之,如果说维阿克的《近世私法史》一书是一部庞大的私法的思想史集成的话,那么海因里希·米特斯的《德国私法概说》一书则是一部坚实的、可堪信赖的私法制度史的著作,由此具有补充维阿克著作之不足的意义。另外,海因里希·米特斯还著有关于公法史的《德国法制史概说》[46]一书。对私法史和公法史的综合的理解力,显示了该氏在法律研究方面的卓越禀赋。[47]


  

  (三) 东、西两德重新统一后私法学面临的课题


  

  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结束了1945年以来东、西两德对垒、分裂的格局,实现了新的统一(Wiedervereinigung)。唯所谓“统一”,实际上不过是按照所谓的“统一条约”而把此前的东德并入西德,其结果是前东德不复存在。对于应当怎样评价二战以后发生的这一重大事件,在法学上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迄至国家统一前,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宪法,曾打算进行修改。如今统一大业已然完成,制定新宪法的必要性与日俱增。因此自1990 年两德统一以后,关于公法的各项问题的研究及其实践始终走在了私法的前列,但却由此造成堆积如山的私法问题迟迟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不用说,在众多的私法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对前东德的财产(主要是公有财产)进行私有化,易言之,应当如何把“人民的所有权”转换成“私人所有权”。进而言之,1945年二战结束以后,原东德地区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而被国家征收了的农地、工厂设施及金融资产等,是否应当返还给原来的所有人?此一问题,因意味着对前东德的社会主义公有所有制进行全面清算,故情况较为复杂,当设专题研究,兹不赘。


  

  当然,应当看到,无论公法抑或私法,伴随德国的重新统一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决不仅仅是德国一个国家的问题,事实上它已越出德国的国界而成为一个全欧洲的问题。由于德国的统一与欧洲的“统一”在时间上重叠,因此可以预料,德国私法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仍然会对欧洲法产生直接影响,从而使现今立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德国法和欧洲法的关系,不仅有其必要,而且也具有紧迫性。


  

  在这方面,1990年两德统一前的著作,可以代表战后研究水准的,以康拉德·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的《私法领域的比较法入门》(1969—1971年)一书为其代表。在欧洲,私法学的研究与发展在个别国家甚为落后以至无足轻重的情况,现今却因东、西两德和欧洲的“统一”而成为一个方兴未艾、生机勃勃的崭新领域,这一新的动向不可等闲视之。另外,须提及的是,尽管该书是一部以西欧为中心而展开的比较法著作,但对于英美法、北欧法、社会主义法、远东法、伊斯兰法以至印度法等也都有所涉及,并指明了这些法的发展方向,提出了世界的比较法的未来发展蓝图。[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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