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注意的是,在论及自由法运动时,除应提到耶林外,还应提到康德罗兹(Hermann Urlich Kantorowicz,1877—1940) 和埃尔尼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年)两人。前者被称为“自由法运动的先驱”和“自由法学派之父”,其所著《为法学而战》(1906 年)一书,点燃了自由法运动的熊熊烈火,并酿成汹涌澎湃的自由法运动。该书以匿名形式发表,由标题即可清楚地明了,它是有意模仿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而作。在书中,他批判了所谓制定法体系的完全性的神话,指明制定法的不完备性,倡言探求、补充其不完备性的自由法(freies Recht)。而且, 受著名社会学者马克思·韦伯(Marx Weber ,1864—1920)的影响,他还提出了研究、探求自由法的方法的必要性(《法学与社会学》,1911年)。他因此被称为自由法运动的旗手[32]后者即埃尔尼希,是安东·门格的学生。在康德罗兹之前,他就以《自由的法发现与自由的法学》(1903年)为题发表过演讲,以后以该演讲为基础而写成了翔实的《法社会学的基础理论》(1913年)一书。认为所谓“自由的法”,即社会中的“活的法”(lebendesRecht),其与作为“死的法”的“国家法”正相对照。因此在他看来,所谓自由的法学,即指作为探求“活的法”的法社会学。
综上所论,可知康德罗兹和埃尔尼希的自由法理论,乃是以法社会学而由外部补充法解释学缺陷的理论。与此相对, 菲力普·黑克(Philipp von Heck) 的利益法学(Interessen jurisprudenz),则是深入到法解释学的内部,以谋求其革新。值得注意的是,非从概念构成,而是从利益衡量上去寻求“法的发现”的思想,也同样来源于耶林的目的法学,菲力普·黑克积极地将它导入到法解释学中。菲力普·黑克的主要著作为《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1914年刊行。[33]
(二) 新康德派的法哲学
无论是自由法运动还是利益法学运动,均内蕴了实践的因素和目的,唯它们的哲学上的基础是不充分的,因此遂有新康德派(Neukantianer)法哲学的兴起。
新康德派法哲学以反对黑格尔哲学的观念论和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为旨趣,并以确保精神科学的独立性为目的。尽管它是打着“回归康德”的旗帜而兴起于19世纪末期,但它以法哲学的姿态而横空出世,则是20世纪肇始以后的事。新康德派包含了基于康德的认识论而形成的马尔堡学派、偏重于价值论的庞德学派(西南学派)两条支流。前者以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后者以拉德布鲁赫(Gustav LambertRadbruch,1878—1949)为其代表。另外,依照通说,凯尔森也属于新康德派的一名成员。[34]
新康德派的根本主张,可以归结为“方法二元论”和“价值相对主义”。即在严格区分“存在”与“当为”之后,承认作为“当为”的价值的多样性。鲁道夫·施塔姆勒属于马尔堡学派。有人指出,与其说该氏是因属于新康德派而蜚声学坛,毋宁说是作为自然法论的“再建者”而名扬于当时的学术界。因此,在坦率地承认法的历史性并使自然法相对化这一点上,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所受到的萨维尼和康德思想影响的痕迹。该氏倡导的“内容变迁的自然法”和“正法”理论(《正法论》 1902年),是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自然法复兴运动的先驱性业绩。
在西南德意志学派的法哲学者中,最为著名的是拉德布鲁赫。最初,他谋求鲁道夫·施塔姆勒的“正法”与“自由法”的结合,将法的理念解为“正当性”、“安定性”和“合目的性”这一三位一体的东西。尽管他基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认为法的安定性是最重要的,但在经历了法西斯的统治即在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却亲近起自然法理论来,认为“正当性”才是法的理念的核心。该氏的主要著作是《法哲学》(1932年)。此外,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学是先进的、有价值的学问。在实践的层面上,他基于相对主义的世界观,倡导社会民主主义。作为司法大臣,他竭力拥护魏玛共和国。
除拉德布鲁赫外,作为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者的,还有属于纯粹法学派的凯而森(Hans Kelsen,1881—1973)。该氏严格区分“存在”与“当为”的不同,并从法学中排除法社会学,立于实定法中心主义的立场排除自然法理论。他把通过这样的“二重的纯粹化”以后构筑起来的法学称为“纯粹法学”(Reine Rechtslehre)[35],其关于纯粹法学的论述,见于他1934 年出版的《纯粹法学》一书,此书奠定了他在西方法哲学史上牢不可破的地位。[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