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社会学
德国的法社会学(Rechtssoziologie)是由埃尔尼希和马克思·韦伯于20世纪初创建的。如前述,埃尔尼希的法社会学与自由法运动有密切的粘连,是作为解释法学的“补助性学问”而启程的。与此相左,马克思·韦伯的法社会学,则是立于康德派的哲学思想而能动地把握法的社会现象的。马克思·韦伯的《经济与社会》(1922年)一书,是他倡导“理解社会学”的集大成的著作。而所谓“理解社会学”,即从因果关系的视角解明人的社会行为的学问,是一种独特的社会学方法论。
另外,在立于社会主义立场的法社会学学者中,还有必要提到作为埃尔尼希的朋友的奥地利的马克思主义者卡尔·伦纳(Karl Renner,1870—1950)。该氏著有《私法制度的社会机能》(1929年)一书。[38]该书通过对所有权的功能的分析,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及支撑该社会的基础的市民法。不过,该书并未完全将法律理解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从而显示了作者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及其相对独立性加以修正的倾向。至于作者的所有权思想,概而言之,无非是对马克思的《资本论》的法学的解释,进而强调在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之作为特定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实际上反映的是人对人的支配权且有榨取的机能。如一言以蔽之,就是所有权的债权化。[37]而且,卡尔·伦纳也是社会民主劳动党的政治家,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担任奥地利第一共和国的首相并聘凯尔森为法律顾问,同时委托他起草1920 年共和国宪法。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二共和国成立时,其当选为首任总统。[39]
四、德国现代私法学的动向
自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迄至今日,德国的私法学呈现出非常多姿多采的景象。毋庸置疑,试图全面、翔实地评介此间私法学的情况乃是困难的,以下仅评述其中三个最主要的方面。
(一) 法学方法论
前已论及新康德派的法学方法论。须注意的是,与新康德派的法学方法论相抗衡的新黑格尔派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应运而生;新康德派以个人主义的价值相对主义为出发点,而新黑格尔派则主张民族的伦理,并批判价值相对主义。在新黑格尔派的浪潮退去之后,与现代私法学具有直接关联的,不能不提及著名学者拉伦茨(Karl Larenz)其人。该氏向来抱有克服黑格尔法哲学和法实证主义的缺陷的志向。其早期著述有论述“法的因果性” 的《黑格尔的归责论和客观的归责概念》(1927年)。众所周知,归责(Zurechnung)一词,不独在黑格尔法哲学,而且在凯而森的纯粹法学和马克思·韦伯的法社会学中,都是一个基础性的重要概念,不言自明,它也是犯罪学和侵权行为法上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其次,应提及的是他的《法学方法论》(1960年)一书。所谓法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乃是一个总括性的论题。对此,拉伦茨自身也谈到了。他说,自己的《法学方法论》一书的对象,是法解释学的方法,而不是法理论、法社会学与比较法学的方法,且所称法解释学,一般也应将其限定于私法学的领域,即关于私法的解释学。[40]
另外,还应提到尼古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的2 卷本的《法社会学》(1972 年)一书。该著作是按照独立的社会机制理论而诠释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尽管尼古拉斯·卢曼系学法律出身,但在美国学成归国后则以社会学学者的身份活跃于学术界。其关于法社会学体制的理论,内蕴了进化论和现象学的思想。例如,关于法的形成过程,他就试图从伴随人的社会行为的预期,和依与其他行为主体相关联的 “预期的预期”的无限反复的过程上加以说明。因此,所谓实定法,按照他的说法,即是“规范的行动、预期的整合的一般化”。此外,作为对法解释学本身的社会学分析, 他著有《法机制与法解释学》(1974年)一书。[41]
(二) 私法史
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史学,乃始于历史法学。20世纪前半期之前的法史学,即便伴随法社会学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也没有形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统一罗马法史与日耳曼法史(德意志法史)并赋予低迷的法史学以崭新的发展机遇的,是近代私法史(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Neuzeit)这一崭新的学问与专业的兴起。[42]
作为一门学问的近代私法史,其新颖之处在于:第一,它将法史学的研究对象从古代、中世纪扩展到近代、现代,以适应法解释学提出的实践上的要求。第二,它超越德意志的国界,将研究的视野扩大到对欧陆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综合的研究上。不言而喻,使这种研究成为可能的,是欧陆各国共同的精神基础———基督教、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长期混杂的历史[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