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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其二,审判机关负有一定证明职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致力于查明对被告人是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处以何种幅度的刑罚以及是否存在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控方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委托有关单位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依法调取量刑证据材料。审判机关作为裁判者在量刑程序中应当尽职尽责地获取与量刑有关的信息,以履行其所应承担的证明职责。如果审判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应当或者能够发现相关量刑信息,却因其未尽职责没能发现或发现不够,导致刑罚适用明显不当的,所作裁判则可能会因上诉、抗诉甚至申诉、申请再审,而被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所纠正。总体而言,审判机关对量刑事实所负有的证明职责是基于发现实体真相、确保案件质量所承担的补充、辅助的责任。


  

  其三,被告人享有证明权。对于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问题,有观点主张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笔者认为这根据刑事诉讼原理似有不妥,而且因为量刑阶段的证明实际上已经由严格证明向自由证明转化,被告人即使发表了有关量刑的意见,其也只是享有证明权,而非证明责任。王敏远教授认为“辩方在定罪与量刑阶段均不应承担证明责任,其享有的是举证的权利,但不应当承担对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在量刑活动中,被告人已失去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承担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承担提出证据责任,又承担说服责任)。一方面,从理论上来看,对于罪轻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基于客观性义务在指控犯罪时应当主张并提出相关证据,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出,而为被告人所提出,此时被告人若能提出一定证据或线索,检察机关仍应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羁押率高、取证能力弱、律师辩护率低等原因,被告人很多时候根本不可能提出证据以证明其量刑意见。当然,这些原因也不足以说明被告人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基于证明难易、诉讼便利等方面因素的考虑,被告人仍应承担着提出证据责任,但不承担说服责任。被告人在提出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于己有利的事实和情节主张时,有提出相应证据或证据线索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履行证明责任证明该事实主张有或无,审判机关也应依法履行证明职责予以调查、核实。事实上,由于被告人在证明罪轻情节和反驳罪重情节中有着证明的利益,其往往也会尽其所能地积极证明。从这一角度来看,被告人的提出证据责任实际上是其举证的权利,要求其承担提出证据责任旨在促使其积极举证特别是将自己掌握的独有证据提供给法庭,使法庭能全面掌握有关量刑信息。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证明罪轻情节或者反驳罪重情节,但法官不得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相应的量刑证据而处以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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