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余茂玉
【关键词】量刑事实;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全文】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如果用“欢呼雀跃”来形容理论界对两个《规定》出台的心情应当毫不为过,哪怕这两个《规定》是不完美的,但大家就像看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总是好的。两个《规定》无论是从原则精神还是到具体规则都较为尊重且广泛吸收了法学界的众多主流观点,大家多年呼吁的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终于得以在规范性文件中确认下来,而且这是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推进的司法改革成果,理论界寄予了很大希望,不仅希望两个《规定》能够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而且还希望在下一步的改革包括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能够更进一步。但由于60项改革任务在改革进度、参与部门、结项时间等方面都并不完全统一,有的时候改革的成果相互之间基于客观原因难免出现不够协调的情形,然而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在转化为立法时还是有必要确保协调一致的,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其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就两个《规定》而言,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由于是“单枪匹马”冲出来的,其在贯彻实施中与诉讼程序的改革完善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处理好,否则其效果则有可能会打折扣,特别是在量刑程序改革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将要推出试行的背景下更是如此。两个《规定》并没有就量刑中的证据问题作出系统地规定,而量刑过程中必然涉及到量刑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问题,因此,将来有必要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注意做好二者的协调。为此,本文专门就量刑活动中的证明问题,特别是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专门论述。
一、量刑事实证明的特点
在定罪事实的证明中,控辩审和被害人可谓各有利益和价值上的考量,而在量刑程序中是否如此,则需要重新审视。在量刑事实的证明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要求,又要兼顾量刑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特点。这里从量刑事实的证明对象、证明主体以及证据规则等三个方面对量刑事实证明的特点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