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大会审议规约草案的期间,多数国家同意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北欧国家、俄罗斯和日本始终持反对意见。在工作组最后提交的方案中,规定了仅限于私营公司的法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包括国家和其他公共的非盈利组织,但这种方案最终遭到否决,其理由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中心应当是个人,而不是法人;目前尚无普遍承认的确定法人刑事责任的同一标准,许多国家甚至不承认法人刑事责任的概念。更为现实的理由是,若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规约就需对法人犯罪的刑罚以及程序规则做出相应的规定,而这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谈判。为了避免罗马大会整个谈判陷入僵局,主张规定法人刑事责任的国家最终放弃了在规约中规定这一内容的要求。{3}在国内法中与自然人并列成为犯罪主体的法人之刑事责任问题,尽管已经在国际刑事审判实践中有先例可循,却未在《罗马规约》中得到确认。
四、结语
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确立,使个人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对现代国际刑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该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发展进程,实质上确立和说明了以下两种理念:第一,任何人不应为自己没有实施的行为或者没有以某种形式参与实施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第二,一个人只有因违反刑事规范而具有可谴责性时,才应承担刑事责任。{7}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国内刑法中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在国际刑法之中。
【作者简介】
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注释】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Report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Vol.Ⅰ,G.A.,51st Sess.,Supp.No.22,A}51}22(1996),para.191.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Report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Vol.Ⅱ,G.A.,51st Sess.,Supp.No.22,A}51}22(1996),第3部分之2“刑法的一般原则”,第1节“实质性问题”,B条“个人刑事责任”,“b.主犯的刑事责任”条目,第1-3款.
Prosecutor v.Kratic,ICTY(Trial Chamber),Judgment of 2 August 2001,Case No.IT-98-33-T,para.601.
参见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提案汇编”Vol.Ⅱ,第3部分之2“刑法的一般原则”,第1节“实质性问题”,B条“个人刑事责任”,“c.参加}同谋”条目中的“提案1:其他人对主犯既遂罪所负的责任”,第4款和第5款。
同上注,第6款。
1997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的第2条第3款(c)项规定:以任何其他方式,出力协助为共同目的行事的一群人实施一种或多种(投掷、放置、发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的罪行。这种出力应是蓄意而为,或是目的在于促进该群人的一般犯罪活动或意图,或是在出力时知道该群人实施所涉的一种或多种罪行的意图。
参见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Report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Addendum,UN Doc.A/CONF.183}2}Add.1(14 April 1998),第23条“个人刑事责任”,第7款(f)项.
同上注,第7款(s)项以及脚注8.
参见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提案汇编”Vol,I,G,A.,51 st Sess.,Supp,No.22,A}51}22(1996),para.194.
“提案1”的主要内容是:国际法庭根据本规约的规定,对自然人有管辖权;犯下本规约所规定罪行的个人,具有个别责任,并应受到惩罚。“提案2”的标题是“自然人和法人”,其主要内容是:法院有权审理自然人以及除国家以外的法人的刑事责任;法人的刑事责任不应排除为同一罪行的犯罪人或共犯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参见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规约草案”VN Doc.A}CONF,183}2}Add.1(14 April 1998),第23条“个人刑事责任”,第5款和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