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
王新
【摘要】经过历史发展,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观念逐渐形成,并体现在主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及国际刑事审判活动中,成为国际
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然而,鉴于多种因素的考量,目前权威国际刑法规范所规定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只体现在自然人实施特定国际犯罪的情形中,并没有确认法人和国家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刑事责任;国际
刑法;自然人;法人;《罗马规约》
【全文】
在国际刑法中,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原则的确立,经过一个不断发展的进程。长期以来,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法不适用于个人行为。然而,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传统理论的内涵逐渐发生了变化,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个人在国际刑事审判实践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此后,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也确认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并多次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这种成熟的理念和原则最终被明确规定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之中。
一、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确立进程
个人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缘起于国际社会惩治海盗罪和战争罪的习惯国际法,直到现代国际法产生时,个人才被正式纳入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范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协约国通过《凡尔赛条约》规定,设立一个特别法庭,审判德国皇帝威廉二世犯有的违反国际道德和国际条约神圣性的严重罪行;当时的德国政府也承认协约国及其参战国有权在军事法庭审判违反战争法规和战争惯例的被告个人。《凡尔赛条约》是第一部明确承认对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虽然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但为现代国际刑法的诞生奠定了前期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审判和惩处欧洲轴心国的首要战犯,《纽伦堡宪章》第6条规定:“对于为欧洲轴心国的利益而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所有人员,军事法庭有权进行审判和惩处,而不论其为个人或为某一组织或集团的成员;犯有此类罪行者均应负个人责任;凡参与拟定或执行旨在犯有此类罪行之一的共同计划或密谋的领导者、组织者、发起者和同谋者,他们对为执行此类计划而犯罪的任何个人的一切行为均负有责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也规定:“本法庭有权审判和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的远东战争罪犯。”然而,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被告和辩护律师援用传统的国际法理论,认为国际法只涉及主权国家的行为,并未规定对个人的惩罚措施,辩解法庭所指控的被告实施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从而提出不应由被告人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对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强调:如果国际法能对维护和平提供真正的帮助,个人责任原则就如同逻辑发展一样是必须的。犯罪总是由人来实施的。{1}在判决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认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个人实施的,而不是由抽象的实体实施的;并且只有通过惩罚实施了这些犯罪的个人,才能有效地执行国际法的条款。”{2}可以说,《纽伦堡宪章》和以其为法律基础的审判活动,以创新的方法创制了包括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内的国际法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地接受。如第一届联合国大会在《确认纽伦堡宪章所认定的国际法原则》的决议中,对《纽伦堡宪章》所认定的国际法原则和该法庭所做的判决予以肯定;国际法委员会在1950年《纽伦堡宪章及其判决认可的国际法原则》的第1项原则中指出:“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