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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修改形式

论刑法的修改形式


黄明儒


【摘要】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需要以及犯罪发展态势,适时针对不合理的刑法规范与条文作出相应修改的一种立法活动。从刑法修改的范围来看,有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两种形式;从修改所采取的载体形式看,有刑法典修改、单行刑法修改与附属刑法修改等形式;从修改所涉及的内容看,有废止型修改、修订型修改与补充型修改几种形式。刑法修改必须针对特定对象与内容采取不同的修改形式,刑法修正案不应当成为刑法修改的唯一途径,特别是对行政犯而言,更应该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与修改形式。
【关键词】刑法修改;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修改形式;刑事立法
【全文】
  

  刑法典在颁布实施后,必然需要基于社会形势的发展与犯罪趋势,对刑法规范作出相应修改,以应对这种形势需求。要是幻想通过所谓的人类普遍理性制定出一部永恒并且具有普适性的刑法典,则不过是一种荒诞无稽的想法,从来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法律存在。无论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多么稳定,法律必须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以及各种适时需要,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刚刚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即是基于这种惩罚犯罪适应社会的需要所做出的一次刑法修改。


  

  所谓刑法修改,即是指基于某种目的或者需要,由有权修改刑法的机构对现行刑法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或者改正刑法条文中所存在错误的一种立法活动。刑法的修改除了修正刑法条文文本中存在的某些文字表述、内容不协调之处外,主要是针对变化发展了的社会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的需要,由立法机构进行适当修改、删减、补充,其目的在于使刑法适应社会需要,保持与社会的同一性。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刑法的机构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修改权只限定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并且其对刑法的修改不得同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可以对任何刑法规范进行各种修订,即使是对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同样可以做出相应的修改。


  

  对刑法规范内容进行修改主要是从废除、修正或者补充几个角度来着手。每次刑法修改几乎都会针对不同内容形式的修改,关键是采取哪种外在形式来修改刑法才更为合适。就我国1997年《刑法》后所通用的刑法修改方式而言,除了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部单行刑法外,现在已经习惯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了,而基本放弃了其他刑法修改方式。这种情形的出现,主要是基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一种大一统的刑法典立法模式。毋庸置疑,在刑法立法模式没有改变前,这种刑法典的修改方式还将会继续,而且还保持频繁。问题就在于现在所采取刑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式是否就一定妥当,是否应当成为唯一选择,或者是否唯一正确,其他的修改形式就一无是处呢?却是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检讨的。


  

  如果要分析我国现在刑法修改的通用方式是否妥当,是否需要采用更多的修改形式,就必须弄清楚刑法修改到底有哪些形式,这些形式的特点与适合具体情形。从理论上对刑法的修改形式进行讨论,有助于我国刑法修改的完善。本文拟就讨论刑法修改的不同形式及其优劣,以引起理论上对刑法修改的关注与深入研究。


  

  一、全面修改方式与部分修改方式


  

  就刑法修改所涉及的范围而言,主要有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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