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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

  

  与奥斯丁相比,凯尔森在法律实证主义道路上走得更远。他通过建立纯粹法学,从而试图将一切非法律的因素排除于法律体系之外。纯粹法理论所以自命为“纯粹”,则在于其唯求认知法律,而将不属其认知对象者皆摒除在外。换言之,纯粹法理论欲使法律科学免受一切异质因素之干扰。[29]在他看来既然法律之效力不能单纯源自于主权者的暴力或命令,那么必然可以从别处找寻到更为科学的法律效力根据和来源。从纯粹法学视角来看,奥斯丁所推倡的“法律命令说”具有致命的缺陷,从而无力解释一些法律现象和命题。奥斯丁错误地混同了“命令”与“约束性的命令”,否则无异于将持枪匪徒的命令也视作法律的事实。一个命令之所以具有约束力并不在于命令本身,也不在于发布命令者是否事实上处于优势权力的地位,相反而毋宁在于该命令者是否“已被授权”这一根本条件。此外,命令模式对于习惯法之成为法律的解释,不仅牵强附会而且也并非无懈可击。与传统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还原论”(reductionism)不同,凯尔森的分析方法独具特色之处在于引入了应然的“规范”概念,即将整个法律秩序视为一应然的规范体系,并将规范作为法律效力之始基。凯尔森严格区分了规范的效力和规范的实效,认为二者本质上并非同质物。而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始终是一个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探求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并不导致回到现实去,而是导致回到由此可以引出第一个规范的另一个规范。[30]以此类推下去,必然可以找寻到一个不能再从更高规范推导出自己效力的规范,凯尔森称之以“基础规范”(basic norm)。它是一个被预设的具有最终和最高效力的规范,所有其它规范的效力均源于此。在现实中,基础规范反映一定的历史的、政治的事实,它或许是第一部宪法。在理论体系内,它是法律规范效力的形式原则的归宿。[31]由此可以看到,在凯尔森那里“基础规范”的预设实则是一种消解“主权”的实践,并最终替代“主权”发挥了一统法律体系的作用,使得整个法律体系获得了连贯的效力。这一“基础规范“的预设,基本达到了“去主权”的目的,同时也论证了法律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并使得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成为一个自洽的体系。


  

  奥斯丁的理论曾一度遭到忽视而无人问津,如果说今天他的理论依然有不断持续增长的读者的话,这很大程度上都要归功于后继者哈特对其所作的批判性贡献。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被誉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除了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立场之外,他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对法律规则的研究之上,提出了集“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于一身的法律体系规则观。并通过对规则的语义分析,探明了法律的概念与效力之源。常识告诉我们知识在批判中不断获得增长,哈特的思想某种程度也是建立在学术批判的基础之上,这里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其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为了揭示奥斯丁这一学说的种种弊端,哈特在著作中虚构了一个“抢匪情境”。这种情境发生在抢匪向银行职员说:“把钱交给我,不然我要开枪了!”。[32]基于此他展开了下列几个层面的批判:首先,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模式使得法律内容过于狭窄。具有开放性结构的法律体系除了包含那些科以义务并以威胁为支撑的规则外,还有另一类授予法律权力之规则,而仅凭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模式是根本无法解释后者的。即使是类似于以制裁为威胁的一般命令之刑事法,也不仅约束受命者,同时对于发布命令的人也受之约束。其次,有一些法律规则,其起源模式不同于命令,因为他们并非通过任何接近“明示之规定”(explicit prescription)的方式而产生。最后一点,以习惯性地被服从和必然免于所有法律限制的“主权者”这个概念来分析法律,未能说明现代法体系所特有之立法权威机构的连续性。[33]此外说明一点,也有学者针对哈特的批判曾为奥斯丁作过专门的辩护。[34]正是基于以上数端哈特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规则观,亦即设定义务的初级规则和规定裁判、改变的次级规则。然而由于初级规则存在着种种弊病,哈特引进了“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的概念,提供以规则或者文件之权威性确认,正是这种规则的确立方才使得整个法律体系具有统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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