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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犯罪者矫正处遇的考察分析与启示

【作者简介】
张志泉,单位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1}触法行为:是指14岁以下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少年的犯罪行为。在日本,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以下。
{2}[日]加藤久雄:《刑事政策学入门》,立花書房1991年版,第208页。
{3}其他被收容者:主要指宣判前的被羁押者、接受保安处分者及保护处分者等。
{4}森下忠/香川逹夫:《刑事政策学研究》(《刑事政策を学ぶ》,有斐閣1978年版,第114页)。
{5}非受刑者:主要是指保护处分的少年、触法精神障碍者及接受其他处分者。
{6}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非犯罪化是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或司法活动将之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或不作犯罪处理的制度或过程,其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将之前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司法机关对一定的犯罪行为通过解释等手段不作犯罪处理的活动;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对一定的犯罪行为,追诉机关通过不立案或不起诉等手段而不作犯罪处理的活动。而非刑罚化是指对犯罪行为不给以刑罚处罚而是用刑罚以外的制裁方法替代刑罚的活动。非刑罚化是目的刑主义刑法思想与报应刑主义刑法思想斗争的结果,它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固守的有罪必罚的报应观念,推动了社会对于犯罪和罪犯的态度的转变,同时也节约了国家刑罚资源,使现代社会对付犯罪的反应方式在趋向多样化的同时更趋向人道、文明、经济。
{7}[日]藤本哲也:《刑事政策概论》,青林書院2008年版,第219页。
{8}公正模式和改善模式是犯罪者处遇的两种形态。公正模式又称为正义模式、法治模式、报应模式、刑罚模式、司法模式等,英文为Justice model,重在对犯罪者公平对待,以公正为重点。改善模式又称为医疗模式、社会复归模式等,英文为Medical model,重在降低再犯率,以“处遇效率”为重点。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只依法处置犯罪,后者更注重对犯罪的矫正和复归。
{9}不定期刑分为相对不定期刑和绝对不定期刑,相对不定期刑是指规定刑期的上限和下限,不确定具体刑期的刑罚制度。《日本少年法》第52条的规定就属于相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是既不规定具体的刑期,也不规定刑期的上限和下限,是完全的不确定刑期的刑罚制度。绝对不定期刑被认为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我们平时所说的不定期刑是指教育刑立场对相对不定期刑。
{10}无害化政策:指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对所有犯罪行为均按法律给以应有的惩罚,刑的目的是处罚而不是教育改善。
{11}积极行刑,是指刑罚以期待改善效果的“刑罚乐观论”为基础,为实现刑罚目的应吸收人类社会诸科学成果,以探索行刑个别化、科学化、受刑者的再社会化等刑事政策。消极行刑是指完全按法律科以刑罚,不关心处遇者的改善教育,刑罚与改善教育相矛盾的“刑罚悲观论”。
{12}《国际人权公约》B公约,指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日本于1979年9月21日生效。
{13}[日]森下忠:《刑事政策大纲》,成文堂1993年版,第130页。
{14}刑务所:即我们所称的监狱。在日本,监狱称为刑务所。
{15} Elmira制:美国纽约州的Elmira于1876年设立矫正监狱,采用累进制,以犯罪者的改善更生为目的。
{16} Borstal制:英国的少年矫正设施,以适应社会生活为目标,是今日少年院处遇的先驱。
{17}石川岛人足寄场:人足寄场是江户时代宽政初期设立的主要收容失业者、无居所者、流浪者的场所,后来发展为具有监狱性质的更生设施,收容对象以轻犯罪者和虞犯者为主,进行手工劳动、职业训练、生活指导等,以改善更生、社会复归为目的。收容定员一般在300 - 400人之间。石川岛位于现在的东京中央区明石町的隅田川冲,是当时较为著名的海上要道及工业发展地。
{18}监狱则并图式:日本最早制定的监狱法即为明治5年的监狱则并图式(太政官布告),监狱的本质是仁爱,以惩戒为手段。监狱法正文由兴造、惩役、疾病、处刑、官员、杂则等七部分组成,并且从第1号开始到第17号用图式分解,将监狱分为惩役场、女监、病监、惩治监、宽役场等。此外,对常人惩役囚实行进级制,共分为五级,从事从土石搬运、荒地开垦到木工、锻工、皮革工等不同的作业,每天服役时间为8小时。
{19}同注7引书,第263页。
{20}[日]室井力:《受刑者的收容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刑者の收容関係と特别权力関係理論》,1963年《刑政》74卷5号,第12页)。
{21}[日]澤登俊雄等:新刑事政策,日本评論社1993年版,第205页。
{22}森下忠,须须木主一:《刑事政策》,法学書院1976年版,第156页。
{23}同注22引书,第159页。
{24}同注7引书,第267页。
{25}同注7引书,第268页。
{26}日本的自由刑分为惩役(劳役)和禁锢(禁闭)两类,惩役受刑者必须参加规定的劳动,具有劳动义务。禁锢者也可自愿申请参加劳动,但不具有劳动义务。在法院实际判罚中,惩役受刑者占绝大多数。
{27}[日]名执雅子:“刑事设施及受刑者等处遇法”,关于改善指导等的充实,《法律广场》58卷8号2005年,第26页(名轨雅子:“刑事施設及ひ受刑者の処遇等に関する法律にぉける改善指导等の充実につぃて”,《法律のひろば》58卷8号2005年,第26页)。
{28}同注27引书,第86条1项。
{29}鸭下守孝:《全訂新行刑法要論》,束京法令出版2006年版,第379页。
{30}根据2006年法务大臣《刑务劳动事业训令》,刑务劳动的种类有生产劳动、职业训练和个体经营三种。
{31}水替人足:安永6年(1777年)天明的大饥荒造成政治不稳,大量无居所者流入江户周边,发生各种各样的犯罪。为防止他们犯罪,将他们逮捕后送至佐渡金山作为人足使他们劳动。当初只是收容无居所者,后来逐渐收容无身份保证人者及人足寄场的恶行者,他们以更生为目的进行作业并可以得到少量的报酬,改悔者予以释放。水替是一种重体力劳动、酷使,一般从事水替劳动3年以上者很少有人能再生存下去。水替人足实为犯罪者的隔离设施,同时也具有矫正设施的功能。
{32}吉岡一男:“刑务作业”,《法律时报》(刑務作案,《法律時報》48卷7号1976年,第31页)。
{33}踏车和罪石:踏车是200年前出现的用于农田灌溉的脚踩车,以人力为动力。后来演变为监狱用来惩罚犯罪者的工具。如1865年《英国监狱法》,16岁以上的囚犯收监后3个月间要接受踏车的惩罚劳动。罪石是指19世纪80年代日本大阪、兵库等地的刑务所为惩罚受刑者而采取的一种劳作方式.,即两人一组用类似扁担、篮筐等工具从一个地方向另一个地方反复地运送石头,是一种非生产的劳动,目的在于给受刑者施加苦痛。这一做法的背景是当时日本存在以下理论,即如果刑务所内受刑者进行生产作业,其产品向社会销售会影响社会上同类企业的生产,称为“民业压迫论”。所以,刑务所对惩役受刑者采取运送罪石这种非生产劳动的方式代替生产劳动。
{34}法务省法务综合研究所:犯罪白书(法務省法務総合研究所:犯罪白書),国立印刷局1995年版,第88页。
{35}法务省矫正局:资料·监狱法改正(法務省矯正局:资料·監獄法改正),矯正协会1978年版,第274页。
{36}3954日元按人民币与日元汇率7.5:100计算的话可折合人民币约296元,再考虑到物价因素大约相当于人民币在国内40元的购买力。
{37}其实早在明治时期的监狱规则就采取“工钱制度”,就是扣除各种费用后按社会上同职种薪金的1/10左右向劳动者支付,这可以说是最早的薪金制度,后来此制度被1908年监狱法的恩惠性质的奖赏制度所取代直到现在。
{38}同注34引书,第66页。
{39}法务矫正局:矫正的现状(法務省矯正局:矯正の现状),《法曹時報》59卷8号2007年,第195页。
{40}以设施内处遇为基础的中间处遇制度在法国和意大利称为“半自由”,其他欧洲国家则称为“半拘禁”。
{41}寮生:寄宿生、住宿生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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