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建议在充分借鉴国外关于宪法权利立宪经验、客观分析我国的社会现实与合理吸收当前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人权为逻辑起点,以国际人权公约为依据,全面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宪法权利体系。由于受特定历史时期及其思维定式的影响,现行宪法立宪时对权利的确认仍然以阶级性和阶级关系为出发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样的出发点已不能很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际享有,其价值也就会因社会功能的被削弱而大打折扣。因此亟需确定新的逻辑起点。我们认为,宪法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建立和组织社会共同体的规则。人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是宪法的历史起点,也是宪法的逻辑起点,而且是宪法的追求和目的。”[16]而“人权”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最恰当指称方式,因为人权承载了人、人的社会共同体和宪法的逻辑关系[17]。因此我们将人权作为宪法权利体系重构的逻辑起点。原因首先在于:其一,所有宪法权利都是人权本身或其分解和再分解的产物和表现,几乎没有例外。人权是一切宪法权利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起点;其二,在人权中,包含着此公民的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及它们在其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胚芽。这样就能为宪法权利体系确定了一个概括力强,有实在内容和坚实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的逻辑基石,改变了原有宪法权利体系因缺乏明确的逻辑起点而松散、无内在逻辑联系的状况。其次,能从人权这一个原点出发,较自然地、合乎逻辑地把整个宪法权利体系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序地展现出来。再次,克服了国家至上宪法意识的偏颇,摆正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这个最基本的宪政现象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宪法权利体系进行重构,以期能在宪法权利理念上,正确地处理权利本源的固有性与历史性的认定、权利性质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定位和权利价值的目的性与工具性的转化;在宪法权利类型上,合理地协调自由权与社会权价值,既重视自由权的现代价值,同时也要大力发展社会权,并在两者的价值链条中发展新类型的权利;在宪法权利体系的内容上,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件与需求,增加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权利内容,使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与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普遍价值观保持协调;在宪法权利的发展方向上,采取逐步接轨的发展步骤,进一步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价值观,尽可能缩小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差距,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在宪法权利立法上,建立具有多样性与开放性的宪法权利体系;在宪法权利保障上,根据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与政治理念,需要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价值理念进行反思,从单纯的立法保障转向立法、司法与宪法诉讼相互平衡的宪法权利保障体系;在宪法权利运行机制上,积极发挥宪法解释功能,更多地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解决宪法权利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在宪法权利救济模式上,建立和完善宪法权利可诉性的诉讼制度,为宪法权利的实现提供更为广泛而有效的救济机制[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