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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与理论:英美证据法研究传统的二元格局

  

  四、当代证据法研究:两种传统的交织


  

  阐释性传统和理论性传统的二元格局不仅大体解释了20世纪50年代证据法学界理论萧条期的原因,也为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证据法学研究发展提供了历史背景。


  

  (一)理论性传统的复兴


  

  1.新证据学的兴起


  

  1968年,美国发生了柯林斯案。[28]在该案件中,检控方在庭审过程中对数学和概率的运用激发了学术界的系列争论。争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概率论特别是贝叶斯定理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主要围绕有关司法裁判中概率性推理的数学性与非数学性。柯林斯案件所引发的大讨论使得法学界发现了证据法领域一些新的理论突破点。为此,理查德·伦伯特在1986年的一篇文章中不无欣慰地指出证据法学研究正在从规则走向证明,并将这一趋势称为“新证据学”。[29]这种研究范式的转变实际上蔓延到了整个英美证据法学界。《威格摩尔论证据》的编撰者、卡多佐法学院的皮特·蒂勒斯教授对证据与推论进行的研究,美国西北大学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讲座教授罗纳德·艾伦对司法证明过程的探索,被称为“证据法学界的德沃金”的阿列克西·斯坦对证据基础理论的融贯研究,道格拉斯·沃顿对法律论证理论与证据法之间结合的研究等实际上都不约而同地将重点放在了司法证明领域上。


  

  2.方法的多样性


  

  新证据学的兴起为证据法研究重点的转型提供了重要的突破口。20世纪70年代之后,证据法法典化的成功使得证据法学界的研究对象从规则层面转向规则背后的应然层面,与证据相关的相邻学科纷纷为证据规则的检验提供了知识资源。除了上述新证据学之外,比较突出的还表现在:(1)当代实验心理学在目击证人辨认、品性证据规则和传闻规则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法庭科学的发展推动了专家证人规则、科学证据规则的确立;(3)女权主义研究在家庭暴力、性骚扰、强奸等集中针对女性的犯罪类型中很大程度上改写了相关的证据规则;(4)法与经济学分析对于证据法基础理论的重构;(5)哲学认识论的发展对证据法基础理论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30]


  

  3.证据科学的努力


  

  证据领域跨学科的发展令包括特文宁在内的一些学者不再仅仅满足于围绕证据法的研究,也不仅仅满足于停留在松散的“软学科”的境地,而是希望构建出一个以证据为核心的“硬学科”。[31]如何对分散状态的证据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提高对未来的预测等问题刺激了英美国家对证据研究的热情。在相关社会资源的支持下,英国的伦敦大学学院和伦敦经济学院集中了各学科力量对证据领域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伦敦大学学院的“证据科学”项目组明确提出希望构建一个以推论性推理为核心的“证据科学”。[32]可以说,证据科学是证据法的理论性传统发展到极致的一个集中体现。


  

  (二)捍卫阐释性传统


  

  在过去的50年里,法典化进程在英美法系取得了极大的进展。英美法系的各个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之后基本上都制订了证据法典。法典化进程的完成标志着英美证据法学者在证据法系统化方面的重大胜利。但是,法典化之后,证据法学学者的研究范围相较原来而言却大大缩小。原来侧重于对证据法进行系统化的学者更多的只能转而就法典本身的矛盾以及法典在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一些解释性工作。[33]但实际上,如果从一个更为宏大的视野来看,后法典化时代的阐释性进路并非毫无作为,相反它正沿着阐释性传统早期的路径继续向前。


  

  1.历史性进路


  

  塞耶和威格摩尔所开创的历史考据进路实质上是为了回应对证据法存在之正当性的挑战。这种进路在后法典化时代被法史学家们进一步推进。法史学家们围绕着普通法历史上的证据规则是如何确立的,证据法又是如何形成为较为刚性的规则等问题集中展开历史层面的考据工作。这些法史学家主要包括约翰·郎本、詹姆斯·奥尔德姆、约翰·贝蒂、斯蒂芬·兰兹曼等。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庭审记录、赖德笔记以及《英国审判》等新的史料的挖掘和运用使得对英美证据法历史的更为细致的考察成为可能。与早期的历史考据相同,后法典化的法史学家们的历史考据工作实际上也是为了回应证据法产生发展之正当性问题,尤其是证据法是陪审团之子还是对抗制的产物的问题。尽管这些问题依旧悬而未决,但是历史进路在英美证据法早期发展形态的重现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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