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据法研究的理论性传统
对阐释性传统的这些内在困境,英美证据法学界并非视而不见、无动于衷。几乎与证据法的阐释性传统同时诞生的是对这种传统进行质疑以及辩护的另外一个传统。为了对这两种传统进行有效的区分,我们姑且将后一种传统称为证据法研究的“理论化传统”。这一传统以边沁的批判为起点,以塞耶的历史性研究为中介,并最终反映在威格摩尔的司法证明科学之中。
(一)边沁的批判
在阐释性传统之开创者吉尔伯特以最佳证据规则为基础对证据法进行系统化取得初步成功之后,边沁对吉尔伯特的这种努力展开了彻底的批判。边沁的批判集中在两个层面。从直接层面上来讲,边沁认为吉尔伯特的错误在于创立了一个有瑕疵的体系安排。这一体系安排的瑕疵就在于它被建立在虚假的、错误的基础之上,从而赋予了不同的证据以错误的证明力等级。比如说,将王室法院的法律备忘录置于其体系的首要位置,将书面证据置于口头证据之上,等等。[21]边沁认为证明力根本无法通过刚性规则来加以规范。他指出,“从事务本质上来说,为证据寻找一种确保公正裁决的可靠规则是完全不可能的;但人类的心智太过敏感以至无法建立规则,这些规则只能提高一种坏的判决的概率。一位对真相公正的调查者在这方面所能做到的就是让立法者和法官警惕这些草率的规则”。[22]换言之,边沁从根本上否认那些规范证明力的证据规则的存在。在这种批判的基础上,边沁提出了不排除原则(non-exclusion principle),这一原则主要包括自由证明和反规范论两个部分,倡导建立一种由柔性规范组成的司法证明体系。[23]
(二)对批判的回应
对于边沁的批判和追问,证据法学界采取了两种应对策略。一是前面所述的用一个更为科学的基础性原则来取代备受边沁诟病的最佳证据规则,也就是斯蒂芬、塞耶和威格摩尔所阐述的相关性原则。由此带来的结果是证据规则的弱化,证据规则成了对自由证明原则的一系列例外。而且,相关性原则的引入使得对许多证据的采纳和排除很大程度上不再受到刚性的证据规则的规范,转而由裁判者根据既定的框架进行有限的自由裁量。[24]这无疑向边沁所倡导的不排除原则靠近了一大步。二是为证据规则特别是规范证明力的排除规则寻找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在《普通证据法初论》中,塞耶通过对陪审团审判历史发展脉络的细致考察指出“证据法乃是陪审团之子”。陪审团成员作为外行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案件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准确的判断,因此需要通过证据规则对一些容易误导陪审团的证据进行排除。[25]这样,塞耶就通过历史考据的方式为证据规则的存在提供了一个正当性基础。威格摩尔基本延续了塞耶的辩护,认为陪审团审判是严格适用证据规则的必要条件,在非陪审团审判中,证据规则至少应该有所放松。在此基础上,埃德蒙·摩根进一步指出,陪审团并不能完全解释所有的证据规则,有相当部分证据规则的形成应该归功于对抗制。[26]
从20世纪30年代末期开始,在原有系统化阐释的基础上,英美证据法学界将主要力量投入到法典化的进程之中。从《模范证据法典》(1942年)到《统一证据规则》(1953年)再到《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1965年)直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1975年),法典化进程一直影响着当代英美法系各个国家。证据法法典化的辉煌胜利可以说是阐释性传统的高峰,其在20世纪的完成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阐释传统历代先贤的努力。
(三)司法证明科学
作为阐释性传统的集大成者,威格摩尔通过《普通法审判中的证据制度专论》将阐释性传统发展到极致。但威格摩尔并未满足于此,他清醒地意识到,在下一阶段的发展中,可采性规则在重要性上注定会日益下降,而证明将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对于该样一个重点的转移,学术界必须未雨绸缪。为些,威格摩尔撰写了《司法证明科学》。正是在这部巨著中,威格摩尔系统地阐述了其司法证明原则的理论体系。在该书的开端,威格摩尔将证据原则的研究分为一般意义上的证明和可采性规则,前者主要关注争端说服的推理过程,而后者则主要关注根据法律创造出来的程序性规则。可采性规则不过是独属于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人造法律规则,而证明原则才代表着对证据性事实进行处理的自然过程,因此威格摩尔在吸收心理学、逻辑学以及一般经验等其他知识的基础上的洞见对间接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分析,并且利用图示法对大量混杂证据进行了分析处理。[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