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与理论:英美证据法研究传统的二元格局
吴洪淇
【摘要】现代英美证据法的价值基础是理性主义多元价值基础,这一价值基础决定了现代英美证据法研究的二元格局,也就是阐释性传统和理论性传统二元并立的格局。现代英美证据法研究的发展史就是二元格局相互作用的历程,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证据法研究的转向便是二元格局相互作用的结果。从宏大的历史视野入手归结的二元格局模式有助于把握英美证据法研究的发展脉络,也有助于我国更恰当地建构和发展证据法学。
【关键词】证据法;价值基础;理性主义;阐释性传统;理论性传统
【全文】
随着庭审模式改革和证据立法运动在我国的兴起,证据法领域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领域。急剧增加的制度需求激发了对证据法研究的需求,往往需要发达的英美证据法研究来为制度建设作出注解。在这种情况下,英美证据法研究就不再是毫不相关的他者,因此对英美证据法研究的理解和把握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但英美证据法并不是单一的、静止的,而是多元的、变动的。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英美证据法研究无论在学科研究方法还是在关注重点上出现了重要转向。[1]为此,本文将探究上述的演变历程是如何展开的,在此之后又取得了哪些进展,以及如何理解这些理论进展。
一、证据法的多元价值框架
(一)证据法的理性主义传统
在现代司法证明模式中,人类理性在司法证明的过程中占据了统治地位。这是现代司法证明的最根本特征,从而也成为了现代证据法研究者研究的起点。[2]在这种模式中,人类理性的这种统治性地位具有双重意蕴:从认识论层面来说,理性在司法证明过程中的统治地位表现在了人类对自身认识能力的自信,自信自身的推理能力能够通过司法证明过程来认识案件事实,而不是将这种认识活动交给上帝及其代表人或者立法者。一些学者将这种认识能力的自信称为“普遍认识能力原则”( Principle of Universal Cognitive Competence),[3]也就是假定人类对过去案件事实的认知是可能的。与此同时,理性的这种统治性地位也承认其局限之所在,也就是承认理性对于过去案件事实的认识需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一部分来自于认识论层面,另一部分则来自于人类其他的价值需求。因此,从价值论层面来说,人类理性在司法证明过程中的统治性地位表现为真相这一价值在司法证明过程中占据着崇高的地位,但除了真相价值之外,国家安全、家庭关系的保护、被告人人权等价值同样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真相价值的崇高地位并不意味着可以压倒其它价值。因此,可以说,证据法的多元主义价值状态是理性主义传统下的一个必然产物。
(二)理性主义多元价值框架
司法证明活动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回溯性认识活动,而是纠纷解决机制之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证明的目的要服从于司法审判的整体目的。许多证据法学者很早便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著名法学家边沁在构建其司法证据原理体系的过程中便是从司法审判体系入手进入证据法体系的。在其代表作《司法证据原理》当中,边沁首先构建了两种裁判模式即自然性程序体系和技术性程序体系,他认为前者是一种理想的裁判模式,而后者则是他当时所处时代的对应模式。在边沁看来,自然性程序体系的理想场景在于:圣明的父亲处于家庭的核心来作出裁判,纠纷各方面对面,作出口头证言并接受交叉询问。没有证人—包括当事人本身—和相关证据会被排除,他们也不会遭受主要的讼累、耗费与延迟。因此,边沁主张证据应该尽可能地加以采纳而不是排除,并且应该将所有排除证据的证据规则都给予废除,这就是所谓的不排除原则和废除主义主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