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法学家塞耶沿着斯蒂芬所开创出来的路线继续前进,一方面,塞耶延续了斯蒂芬的限缩进路,将他认为与证据法不直接相关的一些规则排除在证据法范围之外,比如用于控制陪审团决策过程的、与证据的采纳排除无关的一些规则。另一方面,在其代表作《普通证据法初论》中,塞耶进一步改进了斯蒂芬的相关性规则,他将相关性原则概括如下:“(1)对被要求证明之某一问题不具有逻辑证明力的不可采;(2)任何具有此类证明力的都应该采纳,除非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政策理由将之排除在外。”[12]但是,塞耶的《普通证据法初论》是一部以梳理证据法历史为主的著作,它提出这个原则,但未能以此为基础对整个证据法体系进行全面的阐述,而这个任务就落在了塞耶的学生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身上。
1904年,威格摩尔在其代表作《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制度专论》中将这种阐释性进路发挥到了极致,他阐明了三个目标:“第一,将英美证据法阐述成一个由理性原则和规则构成的系统;第二,将那些明显相互对立的司法先例乱麻整合成由这些原则和规则构成的协调一致的产物;第三,为确定在五十个独立的美国辖区中该法律的当前状况而提供所有的材料。”[13]威格摩尔对证据法的权威阐释一直“统治”着20世纪的前50年,以至于在威格摩尔之后再没有学者致力于发展一般理论或者撰写系统性专论来替代威格摩尔的专论。[14]
(二)阐释性传统的特征与内在困境
对于普通证据法的这种系统化阐释的努力一直贯穿着现代英美证据法的发展过程,成为20世纪60年代之前英美证据法的主流研究传统。从形式上来看,这一阐释传统具有两个特征。其一,从研究对象来说,这一研究传统的核心对象是证据规则,特别是排除规则。这一研究传统的主要任务是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证据规则进行细致的梳理、阐述,进而形成一整套完整的证据法规则体系和理论体系。这种阐释性努力的动因来源于使证据法成为一套便于法官、律师等职业人士所掌握的规则体系和理论体系,也推动和促进了证据法理论研究与作为一门可以讲授的学科的成熟。其二,从其研究方法上来说,这一传统的标志性产物便是一部部以“专论”为名的作品。这些作品绝大部分都采用了一种阐释的方法,也就是主要对规则进行分析并系统化,从而促使这些规则进行再概念化或者使之获得改进。这种方法借以用来评判和改进规范的资源主要依赖历史、经验以及“炉边归纳”[15]而不是依靠那些处于法律之外却提出许多证据法关联点的学科的研究性文献。[16]这种阐释性方法也就是霍姆斯所批判的“白纸黑字”方法或者帕克和萨克斯所称的“教义性方法”。
尽管这种阐释性传统在证据法系统化和学科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一传统也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困境。这一传统关注的核心是证据规则,特别是普通法证据规则的系统化工作。研究表明,主流法律评论阐释性传统的论文比例和引用率从20世纪中叶之后便呈现急剧下降状态。[17]阐释性研究不再像以往那样受到尊重了,将其作为一种职业选择的回报也降低了。英美证据规则特别是排除规则存在的必要性从其形成之初便受到以边沁为代表的学者们的不断质疑。[18]纵观两百多年来英美证据法的发展历程,证据规则无论从适用范围还是从规范的刚性程度上来说都处于不断限缩的状态,乃至有些学者将之称为“废除主义趋势”。[19]当证据规则本身都岌岌可危的时候,证据法的阐释性传统的处境自然更加困难。
此外,阐释性传统采用的基于常识经验进行规范分析的方法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其一,单一的规范分析法方带来自身的封闭性。换言之,当规范分析方法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对于规范问题的论证便难以避免地陷入一种循环论证的困境。其二,这一传统所借助的资源主要是常识经验和日常推理,因而缺乏足够宏大的融贯性理论框架来容纳其它学科资源。[20]这种局限性常常带来对具体证据问题的扭曲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