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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变迁:一个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概念

【作者简介】
王锴,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徐道邻从宪法惯例是英国法的独特现象出发来反对因宪法惯例而产生的宪法变迁,理由上是欠缺的,因为从现实来看,宪法惯例并非不成文宪法国家所独有,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宪法惯例。但是,宪法惯例的形成必须同时具备“物的要素”和“心理的要素”。“物的要素”要求宪法惯例必须持续、反复出现,“心理的要素”要求国民对其有法的确信。因此,宪法惯例是一种趋向稳定的过程,然而,宪法变迁却是追求一种变更既存规范的动态过程,这是成立的。同时,宪法惯例是为了弥补成文宪法的不足,而宪法变迁则是以既存宪法规范为前提,所以两者是截然不同的。
与其相对应的是形式意义的宪法变迁,是指成文宪法的规定与现实的宪政状态以不一致,这也可称为宪法条文的字面变迁。
【参考文献】{1}杨坤樵.从宪法变迁论法律与宪法的紧张关系——以经济宪法为例{D}.台北: 台湾地区国家图书馆, 20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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