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锴,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徐道邻从
宪法惯例是英国法的独特现象出发来反对因
宪法惯例而产生的
宪法变迁,理由上是欠缺的,因为从现实来看,
宪法惯例并非不成文
宪法国家所独有,成文
宪法国家也存在
宪法惯例。但是,
宪法惯例的形成必须同时具备“物的要素”和“心理的要素”。“物的要素”要求
宪法惯例必须持续、反复出现,“心理的要素”要求国民对其有法的确信。因此,
宪法惯例是一种趋向稳定的过程,然而,
宪法变迁却是追求一种变更既存规范的动态过程,这是成立的。同时,
宪法惯例是为了弥补成文
宪法的不足,而
宪法变迁则是以既存宪法规范为前提,所以两者是截然不同的。
与其相对应的是形式意义的
宪法变迁,是指成文
宪法的规定与现实的宪政状态以不一致,这也可称为
宪法条文的字面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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