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变迁:一个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概念
王锴
【关键词】
宪法变迁;事实与规范
【全文】
最早提出宪法变迁概念的是德国公法学者拉班德(Paul Laband),他于1895年在《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变迁》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籍此来说明宪法条文未改变而宪法实质上发生变更的现象。但是,拉班德仅就宪法变迁的现象加以描述,并未就宪法变迁的法学意义以及宪法变迁的界限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首先建构宪法变迁的理论体系的是德国公法学者耶林内克(Georg Jellinek),自1906年,他的《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一文发表后,宪法变迁一词广为人知,并成为宪法学界研究的对象。宪法变迁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变迁泛指宪法的一切变化,除宪法修改外,宪法的废弃、废止、破毁以及停止都包含在内。狭义的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未修改,而现实上宪法规范的内涵发生变化,这也是自拉班德、耶林内克以来学者们普遍认同的概念。
宪法变迁为什么会产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从宪法的内在要求来看,宪法变迁反映了作为应然的规范与作为实然的社会实际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宪法是时代之子,宪法的成文化凝聚着制宪时的国民意志,彰显共识。随着时代、社会环境的变迁,国民对于事务、价值与规范的看法也会随之改变,处于不同时代的人们具有不同的生活态度与思考模式,宪法规范也必须作相应的调整与回应。应然与实然不是截然二分的对立,而是呈现出一种辩证式的交互作用,即法与实际的相互归属。{1}93因此,宪法变迁是一个合乎宪法本质的、内在的表现,是同一部宪法之下维系国民共识持续地发展所必要的。(2)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宪法变迁是为了在宪法的稳定性与弹性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因为稳定性能够保护国家生活在持续的、不可预见的、无法克服的变动中免于瓦解,弹性也使得历史变迁与生活关系的多面性能够被正确地评价。{1}104虽然修宪程序也是宪法对于确保稳定性与弹性的内在机制,但是,由于在成文、刚性宪法国家中,修宪程序的困难使得宪法变迁的理论蓬勃发展。{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