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耶林内克和徐道邻对宪法变迁的经典论述
耶林内克在1906年的《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一文中对宪法变迁作了如下的分类:(1)因议会、政府或法院对宪法规范的不正确解释而产生的宪法变迁。(2)因政治上的需要而产生的宪法变迁。(3)因宪法惯例而产生的宪法变迁。(4)因权力不行使而产生的宪法变迁。(5)为填补宪法漏洞而产生的宪法变迁。(6)因宪法根本精神或基本制度变化而产生的宪法变迁。{3}106-108
应当看到的是,耶林内克对宪法变迁的分类标准并不相同,比如,第一类着眼于导致宪法变迁的主体,第二类、第四类、第六类从宪法变迁的原因入手,第三类和第五类侧重于宪法事例与宪法规范的关系。
另一个对宪法变迁进行分类的学者是徐道邻,徐道邻继承了其师斯门德(Rudolf Smend)的整合理论,认为宪法是融合国家政治力与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等所整合形成的根本规范体系,在宪法的发展过程中,宪法作为一持续践行的统合系统应将变动不已的社会实践纳入统合的过程中,以确保国家履行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动的任务。{4}徐氏认为,宪法变迁共有四种类型:(1)形式上未伤及宪法规范的国家实务运作所产生的宪法变迁;(2)宪法条文所规定的权限无法行使所产生的变迁;(3)因违宪的国家实务运作所产生的宪法变迁;(4)经由宪法解释所产生的宪法变迁。{2}188
徐道邻的分类是建立在对耶林内克学说批判地继承的基础上,因此他的分类与耶林内克既有交叉又有不同。比如,徐氏的第一种与耶氏的第二种、徐氏的第二种与耶氏的第四种、徐氏的第四种与耶氏的第一种相同。徐氏与耶氏不同的地方在于:(1)徐氏不赞同耶氏的第三种分类。徐氏首先批判了宪法变迁是习惯法的观念。他认为,习惯法强调经过惯例形成必要的法确信,这与宪法变迁是因为改变已经稳定的宪法秩序不同,即,习惯法是一种趋向稳定的过程,宪法变迁则是反其道而行,所以,宪法变迁并非习惯法。其次,对于因惯例而产生的宪法变迁,徐氏援引英国著名公法学者Dicey的《英宪精义》中的观点认为,因惯例来形成宪法变迁只能说是英国法的特殊现象。更何况这种惯例并不如习惯法有稳定的法确信,而是可以随时改变,随时产生新的惯例,所以无法以此来解释宪法变迁。[1](2)徐氏也不赞同耶氏的第五种分类,即为填补宪法漏洞而产生的宪法变迁。徐氏认为,只有宪法典而非宪法本身会有漏洞,学界承认宪法有漏洞是因为将宪法典与宪法混为一谈所致,宪法典是一个不可能把每一项宪法关系都纳入的法典,但是,宪法本身所蕴含的意义体系是完整的,所以,宪法漏洞是宪法形式主义者所持的怀疑。徐氏主张,宪法典漏洞属于宪法典未明文规定,而宪法变迁属于与宪法典上的明确规定不一致,故宪法变迁与宪法漏洞并不一致。{2}188-189(3)与耶氏的第六种分类不同,徐氏将其另外分为实质意义的宪法变迁,[2]这种情形可能是直接与宪法条文相抵触,也可能与宪法条文字义不抵触,但却和条文精神相违反。所以,这种宪法变迁也可称为“体系与意义的变迁”。(4)徐氏明确反对因违宪所导致的宪法变迁,认为这属于“恶性变迁”,应予排斥。这恰好是耶氏学说的缺陷之一,从耶氏的分类中,看不出宪法变迁与违宪的明确区分,耶氏甚至将“无人表示异议或主张违宪”作为宪法变迁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既成事实与宪法条文的含义相左,却无人对其合法性表示异议或主张违宪,则产生宪法变迁。这是耶氏的学说极为危险之处,将宪法变迁等同于“存在即合理”。这也与耶氏倾向于对宪法变迁作经验的描述,而非建立法学的理论或探讨宪法变迁的法律性质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