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内克与徐道邻对宪法变迁的论述对比,如表1所示:
表1:耶林内克与徐道邻关于宪法变迁分类的对照
二、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违宪的关系
由宪法变迁的分类可知,社会实际与宪法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除了宪法变迁的概念来描述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相关概念,要进一步确定宪法变迁的内涵与属性,必须对宪法变迁与一些相关概念进行区分:
(一)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
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并不相同。这在耶林内克1906年发表的文章中就进行了区分,他认为,修宪是透过有意识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文本的改变,而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形式上没有变更而继续保有其原有形态,在无意图、无意识的情况下,因情势变迁而导致现实的政治运作与宪法文本不同。{5}宪法变迁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成文宪法、刚性宪法,由于修改困难,使宪政运作无法与宪法明文规定相一致,所以才会把宪法变迁的问题引入宪法学的讨论范围。如果没有严格的修宪程序,通过宪法修正案能够经常反映国家宪政的需要,便无宪法变迁的问题。所以,根据德国学界的通说,宪法变迁是宪法修改的先行程序,换言之,宪法变迁的极限便是宪法修改。
(二)宪法变迁与宪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