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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构造论”述评

  

  “白鸟决定”在日本有着深远的意义。因为依据“白鸟决定”判示的要求,只要再审法院对原确定判决的证据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便可以开始再审。它彻底地颠覆了在此之前的再审提起条件——提供能够完全推翻旧证据的新证据,而为此后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再审提供了可能性。同时,白鸟案件和其他一些提出再审请求的案件,也为法律人和法学家提出了一个课题:如何对判决依据的证据体系和出现新证据后的证据体系进行分析,以有效地发现原判决是否应维持。


  

  日本的再审一般都会引用“白鸟决定”,但是白鸟案件本身却没有得到再审。其原因被认为是该案判决主要依靠的是人证,即同案犯的供述,而物证只是起辅助的作用。因此即使辩方质疑物证亦不能使法官动摇其基本心证。因此,学者主张必要的证据构造分析。只有在证据构造中确立物证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其质疑并达到动摇其证据作用时,对基本事实的合理怀疑才能成立并导致再审发动。


  

  “白鸟决定”不将子弹作为证据构造的重点,而只是把它定位于“为了认定保管手枪和凶器手枪的同一性的间接事实”。这一观点被学者认为是对证据构造作出了错误的分析。大出良知教授指出:“白鸟决定的问题在于缺乏纵断的、[2]立体的分析视角和有机的研究方法,弄错了证据构造分析,结果切断了证据子弹价值的降低对高安等人的供述的影响,再审审查法院依据高安等人的供述就认定了有罪判决仍然能够维持。如果平面地来看待整个过程,确定判决的有罪认定依据——以供述为中心所证明的事实能够成立。但如果从‘物证’的事实认定角度来分析,整个过程仍缺乏纵断的、立体的、有机的证据构造分析研究。”[3]


  

  针对上述堪忧的再审状况,日本学术界对证据构造进行广泛的研究。律师谷村太郎于1977年在论文《再审与鉴定》一文中初次对证据构造分析作了总结。其证据构造分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再审请求的出发点在于对案件证据构造的确认,而证据构造分析,则应对支持有罪认定的证据群的有机关联进行解释。为了解释其有机的关联,仅仅把确定判决的判示外形化,平面化是远远不够的,应该研究包括证据产生在内的(把证据放在侦查过程中分析)证据群的纵断的、立体的关系。


  

  第二,证据构造分析的重要机能在于把握新证据的意义,通过新证据来动摇有罪认定,这是一个综合的证据评价过程。证据构造分析反对以孤立的新证据评价来推翻原判(这种情况下,再审发动必须具有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出现,这是很困难的),而是主张对新、旧证据进行综合评价,以综合评价作为再审依据。


  

  第三,证据构造的基础是以“物证”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构造分析把物证作为基础,能有效地排斥对事实认定的恣意化、主观化,从而使明白性判断能够可视化、客观化。因为人有时会说谎但物不会说谎,根据客观事实的物证而产生的事实认定没有自由判断的容身之地。[4]


  

  谷村的证据构造论开启了一种新的证据分析路径,他与其他专家学者对证据构造所作的正确界定与分析,被认为有助于法院在之后的再审审查程序中成功地克服了“白鸟决定”的缺点,为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再审提供了可能性,使再审制度成功诠释了自身的价值——对确定判决的定罪错误进行救济。


  

  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构造论”


  

  经过一系列的刑事辩护实践和冤错案件的处置,谷村律师的证据构造分析被进一步理论化,证据构造论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其理论日渐成熟。


  

  (一)证据构造论的基本框架


  

  1.证据构造论的基本理念认为,再审制度是对确定判决的错误的有罪认定进行救济的制度。因此,再审问题是“确认原判决是否合适的问题”而不是“赤裸的事实认定问题”。[5]因此再审程序中证据构造分析的任务,首先是发现并阐明支持确定判决有罪认定的旧证据群的有机关联。此时,不允许进行证据构造的改编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对旧证据的加强评价,亦即只能对原判决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构造进行分析,而不能根据案中证据创设新的证据构造来支持甚至加强原判决的有罪认定,否则即有悖于再审程序的“再审”性质,涉嫌“突袭裁判”,违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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