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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构造论”述评

  

  (三)证据构造论的进一步发展


  

  证据构造论的发展得到了理论界大力支持,其中光藤景胶教授发挥了重要作用。光藤教授认为,白鸟决定的问题在于依据原有的诉讼记录,对旧证据作了加强的评价。白鸟案有罪认定的“重要基础”事实虽然因新证据而大幅动摇,但由于在证据评价中这一证据事实未能占据重要位置,加之对旧证据作了进一步强调,所以再审依旧维持了原判决。这种只是依靠确定的诉讼记录来加强确定判决的证据评价的做法对于再审请求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这种情况下,即使他们用尽新证据再审之门也不会打开。[10]


  

  光藤教授所著《再审证据的综合评价》一文,总结了他的证据构造论。其要旨为:第一,证据构造分析的课题是阐明支持确定判决的旧证据群的有机关联,也就是要清楚地知晓支持原有罪认定的证据是什么?决定性的证据是什么?还依靠哪些重要证据?应当真实地再现原法院的心证形成过程。第二,证据构造分析的机能,在于确认证据体系中被质疑的对象和综合评价的基点是什么。需要通过新旧证据的综合评价,来对原确定判决的事实认定进行重新评判,看其是否存在合理的怀疑。第三,如果只是依据原有证据笔录来作加强性证据评价,这是对证据评价的基点进行改编,与再审的特性相悖,因此必须禁止。第四,再审审查程序中的明白性判断,不应当是三个阶段,而只有两个阶段:一是证据构造分析过程,二是综合评价过程。第一阶段的证据构造分析同时进行再评价,一旦完成,马上就投入新证据实行综合评价,因此,再评价不应作为独立的判断过程定位。[11]光藤教授所提倡的证据构造论没有把再评价当成独立的判断过程,也没有重视明白性判断的可视化、客观化这一证据构造分析的机能。


  

  大出良知教授接受了光藤教授的观点,对证据构造论展开了进一步地研究。他在1989年发表论文《刑事再审的理论现状和课题》,首先强调原确定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明确原判决中的何种事实认定是应当被质疑的。由此,也使证据构造明确化。同时,他强调证据构造分析的理论根据在于“再审是对原判决的错误有罪认定的救济”。这种救济性,使禁止对旧证据作加强评价和对证据构造进行改编的理由进一步明确。[12]


  

  川崎英明教授在论文《再审请求驳回决定的理论和问题》、《刑事再审的现状和综合评价》中提出了与大出教授接近的主张,但他认为,旧证据的再评价以证据构造分析为前提,阐明有罪认定的实质、强度,是明白性判断的固有的独立过程。证据构造分析应该承担综合评价过程的客观化、可视化的机能。因此三阶段的构造分析法应受到肯定。[13]


  

  根据上述证据构造论的发展状况,小田中聪树教授指出了证据构造论进一步发展的诸课题。他在《刑事再审研究的20年和今后课题》一文中确认了证据构造论研究的“到达点”,并指出今后的课题。其证据构造论的观点可以概括成以下几点:第一,证据构造分析的课题在于“明白性的判断对象”的确认。这一对象如果从请求人的角度来看就是“弹劾(质疑)对象”。因此,对“弹劾对象”的研究是今后的研究方向。第二,所谓证据构造分析就是以确定判决的证明力评价(证据评价)作为前提,客观地确认旧证据群和认定事实之间关系的作业。小田教授避开了“证据构造”这一概念而采用了“确定判决的证据基础的确认作业”的说法。同时要求,这一作业不能停留在对认定事实和判决举示的证据之间外在关系的认识,而应当深入分析认定事实的证据基础。第三,这样的“证据基础”是对证据的综合评价。如果存在合理的怀疑,这种基础就不能继续维持。综合评价的基点即归结点应当明确,对旧证据的加强性再评价意味着证据构思的基点变更,因此是不被允许的。第四,再评价的过程被定位为“关于正当性问题点的析出过程”,即对判决的正当性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再评价而被逐一“析出”。第五,这些作业之后实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过程被定位为紧接“证据构造分析——再评价”的第三个过程,也就是最终过程。如果按照这样的过程进行分析,明白性判断就可以被客观化、可视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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