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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构造论”述评

  

  2.证据构造分析须阐明支持已确定判决的证据群的有机关联。而对有机关联的分析不应当表面地、平面地研究确定判决所举示的证据群,而应纵断地、立体地阐明包括证据如何产生在内的有机关联。例如白鸟案件,人证与物证同时作用于法官心证的形成,物证被削弱但主要证据即人证依然成立(最高法院认为人证具有印证性和稳定性,证明力强),因此判决未被推翻。如果是表面、平面地分析证据,有罪判决仍能成立,但如果考虑证据产生在内的证据间立体的、有机的关联,就产生了问题。因为作为物证的山中子弹头来源于供述即人证,物证与人证之间存在“有机关联”。如果物证存在伪证可能,那么人证也就存在伪证可能,因此人证的证明力亦被削弱。在此种证据构造分析之下,再审就可能被提起。这就是立体的、有机关联分析的意义。对证据来源的关注十分重要。这包括对警方采用刑讯方法获得口供的关注(如财田川案件等提起再审的案件就是通过质疑证据来源动摇了定罪的根基),使得口供的证据能力可能被否定,其证明力可能被降低。


  

  3.证据构造分析理论和对新旧证据作综合评价的再审理论是协调一体的,而与孤立评价以及心证继承的理论性质不同。心证继承说又称之为个别评价说,指单个新证据的证明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才能成为再审理由。由于难以找到这样的颠覆性证据,因此再审启动极其困难。而综合评价说则降低了对新证据的要求,贯彻“白鸟决定”所确立的综合评价产生合理怀疑即可再审原则,有利于发挥再审的救济功能。


  

  4.证据构造分析必须依据以物证为基础的科学事实认定论为前提。它强调了物证对事实认定的重要作用,认为只有以物证为基础才能保证证据构造分析的正确性,才能保证明白性[6]判断的可视与客观。


  

  (二)证据构造论的核心——分步证据判断法


  

  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人的主观活动,所以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有鉴于此,为了保证法院的判断过程尽量实现客观、可视、公正,需要采用正确的方法对证据构造进行分析,从而获得明白性判断。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这种证据构造分析采用三步进行的方法。首先,从证据构造分析出发,客观地阐明支持确定判决的旧证据群的有机关联。其次,全面地重新评价该证据构造中证据的价值。通过对确定判决的证据构造的实质和强度等内容进行分析,对旧证据进行再评价,判断支持确定判决有罪认定的证据构造是坚强还是脆弱。最后,加上新的证据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判断就有罪判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合理怀疑。这样的过程被概括为“证据构造分析——再评价——综合评价”三个阶段。[7]“财田川决定”就是通过这三个过程成功地实现了对法院明白性判断的把握。[8]从此以后,包括“德岛案件”等一系列案件的再审决定便沿用了这种方法。


  

  明白性判断的关键在于能够正确地运用证据构造分析方法并把握综合评价状态。1986年,日本律师联合会在《续·再审》一文中对再审开始决定确认的综合评价应有的状态作了如下概括:(1)再审开始决定大体都是共同的,在综合评价之际,必须要作确定判决的证据构造分析。也就是要明确:“将案件事实与被告人、再审请求人密切联系起来的证据是什么?各供述证据相互间存在怎样的关系?保障请求人供述可信性的证据是什么?保障证人供述可信性的证据又是什么?对于成为有罪认定根据的积极证据,否定它的证据是什么?如果消极证据被采纳,其根据又是什么?”(2)支持确定判决的有罪认定的证据构造是坚强的还是脆弱的?(3)正确地评价所有旧证据,还要加上新证据进行评价。(4)综合评价的过程不是一个“固定的、孤立的”证据评价的过程,而是“一个疑问诱发其他的疑问然后向整体疑问方向延伸”的动态的、发展的过程。(5)在综合评价之际,不仅要对侦查结束被起诉时乃至于确定判决形成时的证据构造进行分析,而且还要对侦查、公审过程中证据构造的变迁进行分析评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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