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规约》及其《程序和证据规则》在构建战争罪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方面,《罗马规约》第54条和68条明确规定,法院允许被害人在其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在法院认为适当的诉讼阶段提出其意见和关注,受害人的代理人也可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提出上述意见和关注,从而首次赋予战争罪被害人一定的诉讼主体地位,允许被害人参与调查和诉讼。在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案件“卢班加案”中,国际刑事法院接受了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申请,开创了国际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起始阶段便可参加诉讼的先河,对于在国际诉讼程序中真正实现正义和保护被害人个人利益具有深远意义[7]。另一方面,《罗马规约》确立了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障机制。《罗马规约》第7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应当制定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方面的原则,并可根据被害人请求或特殊情况下依职权确定被害人或被害人方面所受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根据《罗马规约》第79条,为有效保证战争罪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国际刑事法院将根据缔约国大会的决定设立信托基金,以援助被害人及其家属。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第85条对被害人的含义进行了界定,第97条进一步规定,法院有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决定被害人是否取得赔偿以及是否单独或集体地取得赔偿的裁量权。《罗马规约》及其《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上述规定对于有效保护战争罪被害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成为战争罪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
【作者简介】
杨咏亮,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广州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注释】张智辉:《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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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奇:《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