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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刑事责任问题的晚近发展评析

  

  (二)混合型法庭的出现及其意义


  

  追究战争罪刑事责任的混合型法庭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有关国家国内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包含有明显的国际色彩,比如东帝汶和柬埔寨特别法庭;另一种通过国际协定建立,不是国内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因而本质上是国际性质的,比如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国际社会之所以选择混合型法庭而非国际法庭来追究发生在上述地区的战争罪行,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地区在地缘政治上不够重要,有关大国缺乏建立国际法庭的政治意愿,安理会等国际组织也不愿卷入其中为其所累,另一方面是因为混合型法庭在追究战争罪刑事责任方面有其独特优势:兼具国际因素和国家因素,能较好地顾及国家主义者对国家主权的关切;法庭中有来自当地的法官和检察官,更熟悉被告人的情况;法庭一般设立在罪行发生地,能更好地让当地公众知悉暴行真相并安抚受害人及其亲属,有助于社会和解;法庭在顾及国际法和国际标准方面压力较小,能够加快起诉和审判进程等[4]。从目前三个混合型法庭的设立及运作情况看,通过混合型法庭追究战争罪,当事国自身的意愿很重要,而存有建立混合型法庭追究战争罪意愿的国家往往是较大规模暴行发生后自身司法能力明感不足的小国。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仅对其成立后发生或有关国家成为规约缔约国后该国发生或由该国国民实施的战争罪具有管辖权,而战争罪的追诉不受时效限制,且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内部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行使管辖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安理会提交情势或该非缔约国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因而混合型法庭在追究战争罪刑事责任方面仍将继续发挥作用,应当予以关注。


  

  四、程序和证据规则: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加强和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建立


  

  被告人权利保障和被害人权利保护水平,是衡量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准。国际刑法是兼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法律部门,近年来围绕战争罪等核心罪行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在健全完善实体法规则体系的同时,创制了许多程序和证据规则,进一步提高了被告人权利保障水平,被害人权利保护也被正式纳入规制范围。


  

  (一)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加强


  

  二战时期欧洲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虽然包含有一些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但以现代法治标准衡量存在明显不足。《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12条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第26条规定法庭判决不受复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这些都是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明显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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