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在欧洲大陆广泛传播之际,也有人不免担心,这种包含着对抗制逻辑的辩诉交易制度,一旦被欧洲大陆各国引入,会不会引起刑事诉讼中一些微妙的变化呢?比如,控辩双方会不会开始把自己当作纠纷的当事人,其他的主体是不是也会发生这样的认知改变呢?法官会不会渐渐地变成消极的裁判者?——要知道,辩诉交易会大幅度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法官也会乐见其成。这样的角色认知是否会在反复的交易实践中不断强化而渐趋模式化?如果这一切真的发生,传统的“官方调查”式刑事诉讼极有可能在潜移默化中蜕变为“争议”模式,至少是遇到严重挑战。换句话说,辩诉交易是否是一个隐藏着英美对抗制全部秘密的“特洛伊木马”,[4]即将在大陆法系的后院攻城略地?
二、样本分析:德、意、法引入“辩诉交易”的实践及其效果
本文将会选取德、意、法三个代表性国家作为分析样本,具体探讨刑事诉讼中交易机制的引入所带来的各种效果。
(一)德国
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一位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曾以赞赏的口吻称德国为“没有辩诉交易的国度”。[5]但是,也正是从那个时候起,德国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悄然发展出类似于“辩诉交易”的作法(Absprachen)。最初,交易实践的规模有限,也主要限于轻微的案件。因为缺乏法律根据,所以参与过这种实践的人皆秘而不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作法变得越来越普遍,也渐渐渗透到严重的案件中。1982年,一篇匿名发表的文章披露了“交易”实践的存在,由此引发了德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公开的、广泛的大讨论。由于直接挑战德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所以“交易”的“合法性”在德国备受诟病,在长达近30年的时间里都未曾得到立法上的正式认可,但实践中“交易”却依然如火如荼地展开。终于在2005年3月3日,交易实践迎来了第一缕曙光,联邦法院刑事法庭通过判决确立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指出:“法官对法的续造(Richterliche Rechtsfortbildung)已经达到极限,现在该轮到立法者做些事情了”。2009年7月,德国联邦议会正式通过了修订刑事诉讼法的议案,增加了新的第257c条,为辩诉交易在正式立法中谋得了一席之地。
一般认为,德国的“交易司法”主要有三种形式:(1)附条件不起诉的“交易”;(2)处罚令“交易”;(3)供述“协议”。附条件不起诉,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53(a)条。1975年,德国立法机关在规定起诉强制原则的第152条之后,增设了两个例外,即第153条和第153(a)条。第153条赋予检察官在轻微案件中无条件撤消案件的权力;第153(a)条则赋予检察官附条件撤消案件的权力。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轻微案件中,如果检察官认为继续侦查会占用太多时间,可能会向辩方表示,如果被告人同意履行一定的条件,例如向慈善机构或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检察官就会终止诉讼。另一种比较普遍的交易形式来源于德国的处罚令程序。这是一种用来处理大量日常轻微案件的书面简易程序。程序的开始,检察官会向法官申请处罚令,他要准备一个处罚令草案,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和申请的刑罚。这种刑罚往往只限于罚金或者交通案件中的吊销驾照。然后,检察官要把这个处罚令草案,连同案卷一同递交给法官。法官一般只是例行公事地签署处罚令。之后,处罚令通过挂号信寄给被告人。对被告人而言,接受处罚令意味着通过支付罚金和承认有罪而避免公开审判所带来的尴尬、时间、成本和名誉损失。对检察官和法官而言,处罚令则是处理案件的高效工具。因此,控辩双方围绕着处罚令而产生大量的“协商”和“交易”就不足为奇了。
实际上,真正在德国引起“合法性”争议的只是第(3)种交易形式。由于长期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供述协议”的作法并不统一,但实践中也逐渐确立了一些非正式的规则。一般过程大体是:在审前准备阶段或者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表示愿意在审判中“供述”,以此换取法官在量刑方面的承诺或者检察官撤消某些指控的承诺。是否有可能发生“交易”,取决于案件类型。在涉及白领犯罪、逃税罪、毒品犯罪和环境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如果存在证据方面或法律方面的难题,“交易”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暴力或其他非常严重的犯罪案件中,“交易”则比较罕见。[6]在德国,为“交易”而进行的“协商”可以发生在任何诉讼阶段:审前阶段、审判阶段,甚至在上诉过程中,如果要重新审判案件的话。协商可以由控辩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起,也可以由法官主动发起。程序也不必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实际上,让人们感到惊讶的是,协商的时候经常只有法官和辩护律师在场,而且,在整个协商过程中采取主动姿态的经常是法官,他会主动向辩护律师暗示他有进行“交易”的意向。参与协商的各方一般不会达成某种确定的协议,他们一般限于指出自己希望的结果,因此,法官不会确切地说,作为对“口供”的交换,被告人将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但是,他会指出量刑不会超出某个最高限度。这种开放式的协商结果往往需要双方的相互信任和精诚合作。目前,在德国,以“供述协议”处理的案件大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4,白领犯罪、毒品犯罪、交通案件以及轻微的盗窃案件占了其中的大多数,在白领犯罪案件中,正式的审判已经成为例外。[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