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
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展开
李义松;苏胜利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补救政府环境失灵的良方,但当前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存在严重缺陷。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应该借鉴“生成性思维”以及“法的生成”理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由此产生。制度生成视角下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坚持保守的态度,选择渐进的思路。在司法中,应着重在发挥私益诉讼的公益保护功能、结合能动司法理念、尝试性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法中,应选择适当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并从类型化角度选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生成性思维;制度生成;司法推进;立法推进
【全文】
环境法律的设立与运行,是解决环境问题最为重要的方式。从198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至今这三十多年间,我国的环保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研究,即“虽然局部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环境污染的趋势总体上尚未得到根本扭转”[1]。这意味着,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未能有效遏制环境恶化。在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反思性研究中,学者们逐渐将视点聚焦在环境管理中“政府失灵”[2],而环境诉讼被认为是补救“政府失灵”的良方,他们试图通过更大程度发挥环境诉讼在环保中的作用,遏制环境恶化。
一般来讲,诉讼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请求法院提供司法救济,目的在于私益之维护,这类诉讼被称为“私益诉讼”。然而在环境诉讼中,与私益诉讼不同,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而提起的诉讼具有重要的地位。理论上,我们将这种以救济“对环境的损害”或者说“生态损害”的诉讼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又称“环境公民诉讼”[3]。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发挥法院在环境公益补救中的积极作用,还可以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府环境行政的监督,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同时,它也被认为环境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遗憾的是,我国尚没有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缺失。但与此同时,我国近些年的环境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若干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具有代表性的如2003年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诉乐陵市金鑫化工厂案、2005年北大师生诉中石油公司松花江污染案、2007年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天峰化工公司红枫湖污染案、2008年海珠区检察院诉洗水厂水污染案、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污染案、2010年番禺区检察院诉博朗五金厂水域污染纠纷案等等。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在法律依据缺失的情况下纷纷展开,这一现象具有深刻的理论启示与研究价值。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中,可透过这些看似违背法治理念的现象,窥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建设的可行路径。本文拟从“生成性思维”角度,结合这些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探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的生成路径。
一、制度生成: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新视角
(一)当下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
从世界范围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尚处于逐渐形成之中。尽管许多国家和地区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或者判例,但立法与司法实践并不稳定,不同利益群体的具体主张并不一致。在美国,法院通过在判例中对原告起诉资格限制的控制等方式使环境公益诉讼的命运经历了巨大波动。[4]尽管如此,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并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产生重要影响。印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受美国影响较大。在印度,为了应对环境立法的滞后、不协调以及环境行政执法的疲软,{2}最高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主义,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形成司法判例,创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颁布的“空气污染防制法”规定了台湾地区第一个公民诉讼条款,此后许多环境法律纷纷增设公民诉讼条款。台湾的环境公益诉讼尚处于经验积累阶段,存在许多问题。{3}